2024-05-20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北京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北京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 通知 建标字第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木结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 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 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 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 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 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 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 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 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 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 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
. . 木结构设计规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外,尚应 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 质,应符合本规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 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 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 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 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 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 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 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 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 通知 建标字第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木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木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 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木结构设计规范自一 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主要符号 作用效应 m--弯矩设计值; n--轴心力设计值; nb--保险螺栓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σt--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 σe--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 σm--受弯应力设计值; τ--受剪应力设计值; w--受弯构件的挠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 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 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fe--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fe,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nv--连接物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 [w]--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几何参数 a--毛截面面积; an--净截面面积; a0--截面的计算面积; ac--承压面面积; av--剪面面积; i--毛截面惯性矩
第六章木结构的设计和构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设计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选用以木材为受压或受弯构件的结构型式,如钢木桁架或撑托式结构。对于在干燥过程中 容易翘裂的落叶松、云南松等树种木材,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 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二、为了尽量利用短小木材和低等级木材,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三、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肉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四、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五、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的要求。 六、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 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第6.1.2条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从构造上采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 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 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 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 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 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2.1.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 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 适当等级的木材。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表2.1.2—1 项次构件类别材质等级 1 2 3 受拉或拉弯构件 受弯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等) ⅰ ⅱ ⅲ 注:1.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 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计时,应根据胶合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2.1.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 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 适当等级的木材。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表2.1.2—1 项次构件类别材质等级 1 2 3 受拉或拉弯构件 受弯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顶小龙骨 等) ⅰ ⅱ ⅲ 注:1.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 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计时,应根据胶合
本文主要针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设计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提高我国抗震结构设计提出了有效的建议,进而有效的保障我国居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在土木工程结构设计中加强抗震方面的功能设计,能够让土木工程结构具备更高的抗震性能,让土木工程结构具备更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使其在面对地震灾害时受到的损害降低,从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主要对土木结构设计中抗震设计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国的钢结构设计规范是随着建筑钢结构的应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经历了74规范tj17—74、88规范gbj17—88和03规范gb50017—2003。目前已基本完成对03规范的修订工作,即将颁布的规范下面称之为新规范。174规范74规范前,我们没有自己编制的钢结构设计规范,所以说,74规范是我国第一本正规的钢结构设计规范。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没有自己的钢结构设计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c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 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 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1.0.5条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 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 性能和化学成分
钢结构设计规范·连接计算·焊缝连接. 7.1.1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 下述原则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 1在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中,凡对接焊缝均应焊透,其质缝等级为: 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 一级,受限时应为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应为二级。 2不需要汁算疲劳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护焊透,其质量等级当受 拉时应不低于二级,受压时宜为二级。 3重级工作制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 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接头焊缝均要求焊透,焊缝形式一般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 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不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采用的角焊缝或部分焊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年北京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字第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要求由冶金 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修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彩色涂层钢板与钢带》gb/t12754-91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结构》01j925-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50068-2001 《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j50009-2012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cecs102: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bj81-2002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范》
1 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结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四章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五章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第六章疲劳计算 第七章连接计算 第八章构造要求 第九章塑性设计 第十章钢管结构章 第十一章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第十二章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附录一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附录二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 附录三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四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附录五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附录六螺栓的有效面积 附录七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职位:工程劳务员(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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