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1 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已经 2012年 4 月 24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 辆税目税额表》 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 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 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
1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 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 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 实施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 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 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 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 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 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 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 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 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 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 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建 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和 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联合征信 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 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 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 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 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 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 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 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皖政,201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组织。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 下,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内容。按照皖政,2010?1号文件要求,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 核各市政府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 各市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26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 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 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2月15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 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秘〔2008〕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的《安徽省家 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2— 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 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 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 的重要举措。我省是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家电下乡推广省份。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 建〔2008〕680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 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
水利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近年来,全省持续开展了大规模水利建设,长江、淮河防洪保安能力显著增强。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加剧,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水土流失等水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日益凸显,全省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繁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 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总体要求和《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 精神,省计委、省法制办制定了《“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经 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二○○三年七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提 高我省整体竞争力,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 的总体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 政〔2003〕39号)精神,现就“信用安徽”建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信用安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打造诚信政府
1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美好安徽建 设,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 设进程,特就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 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 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略,以增 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和农 田整理为突破口,协调推进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乡村,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 园。 2.主要目标。在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修编的基 础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 民生工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 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政府决定,2012年实施33项 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 (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在全省开展乡镇公办中 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有园 上、上得起的要求,力争2015年全省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 65%。2012年投入资金3亿元,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18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 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 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 助,省和试点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2012年投入资 金60亿元,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公共文化服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 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
1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5年2月27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
aaaaaa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2001]65号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2001-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1]6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一、省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
职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