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1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1 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4 月 24日省人民政府第 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 《车船税法》 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车辆、 船舶(以 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执行;船 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 实施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 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 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 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 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 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 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 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 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 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 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 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
1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5年2月27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题目改为《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二、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 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三、第三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 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 当配备专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题目改为《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二、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 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三、第三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 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 当配备专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26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 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 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2月15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 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 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 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9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居住(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序号 (车辆)号 牌号码(船 舶)登记号 码 车船识别代 码(车架号 船舶识别 号) 征收品目 计税单 位 计税 单位 的数 量 单位 税额 年应缴税 额 本年减 免税额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税证 明号 当年应缴 税额 本年已缴 税额 本期年应补 (退)税额 * 合计———————— 申报车辆总数(辆)申报船舶总数(艘)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a06110《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居住(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序号 (车辆) 号牌号码 /(船舶) 登记号码 车船识别代 码(车架号/ 船舶识别号) 征收品目 计税单 位 计税单 位的数 量 单 位 税 额 年应缴税 额 本年减 免税额 减免性 质代码 减免税 证明号 当年应 缴税额 本年已 缴税额 本期年应补 (退)税额 1234567=5*6891011=7-81213=11-12 合计———————— 申报车辆总数(辆)申报船舶总数(艘)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项目编号:ah-h2009367(重新采购) 本中心接受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意事项: 1.被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在本中心注册登记且有中标或成交记录)可就以下采购清 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2009年12月21日下午3:00时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 报价(单价、总价)。各包单独报价、单独封闭,不接受分品目报价。 2、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 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 4、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货。 6、本中心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和供
职位:岩土高级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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