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9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求助编辑 百科名片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是安徽省政府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保护 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 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 1998.5.25 颁布并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安徽省政府令第 103 号 1998.5.25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 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图纸以 及帐册、表卡等反映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 产权产籍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系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籍系指房屋的地 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部门。 市(地)、县(市、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 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 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 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其反仅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 籍的 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 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2000.11.10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 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 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 零星建设。 第四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31日安徽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1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2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3 第五章法律责任5 第六章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 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由辽宁省人民政 府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五章三十九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 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部门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 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 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 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 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 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薄熙来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 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 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 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文号: 鲁建发〔2007〕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1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 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 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 水。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 供水工作。 市水利、建设、卫生、物价、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
1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 会化的发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 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 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 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 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 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 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结 构、等级、层次、成新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5日16时35分6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评标专家名册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建立,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名册,纳入省评标专家名 册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垄 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
1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 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 行。 目录 施行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施行信息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 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
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巾帼 文明岗事迹材料(1) 插入广告js代码 建一流服务窗口展产权巾帼风采 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室成立于1984年,共有职工xxx 人,女性占xx%,主要负责市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整理、归档、收 藏等工作。二十几年来,我室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从无到有, 从弱到强,从初具规模到创一流夺先进,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正轨, 在部门职能化、体制正规化、人员专业化、设备现代化等方面取得 了长足进步。我科室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党的十*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讲诚 信、重服务、求质量、创一流、树形象”的房管精神,积极开展“巾 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立足平凡岗位,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真诚 服务产权人,热心奉献社会,充分展现了产权产籍管理巾帼风采。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我室对创建活动非常重视,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方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 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出租或以联营方式出让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橱窗使用 权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公布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2005年5 月15日第106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 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和本市人民政府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而不承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 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 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5-24 (2002年10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1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物,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抚顺市 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 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
1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 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 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 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
职位:水运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