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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全文 )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 【颁布时间】 2010-7-15 【实施时间】 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业经 2010年 6月 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8月 15日起施 行。 市长 王世伟 二 0一 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与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颁布时间】2010-7-15 【实施时间】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 行。 市长王世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 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30日13时55分2780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建筑间距” “住宅” “日照”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 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 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 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 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 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 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 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 民政府第64号令)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28日【编辑录入:管理员】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 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 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 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 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 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 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 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 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 间距不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 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 间距不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 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 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1-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 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8年8月18日16:21:44来源:法规科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 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 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 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 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 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 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 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08月08日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点击数:4581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 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 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 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 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 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 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 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 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 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 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 2011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我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期间收到不少意见,反映征求意见时间太短,要求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延长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意见和建议请于7 月1日(周五)前反馈。 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1202房间 邮编:266071 电子信箱:qdsghjfgc@163.com 联系电话:83893158 青岛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
职位:安全质量环境管理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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