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7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工程建设,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构成侵犯商标权。承包人作为销售者,只有同时满足主观上不知道其所使用的产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商品提供者三个要件,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但如何正确认识并理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论证,使这一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建设工程承包费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瞩目。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利,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条规定的疏漏在于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未给予明确界定。
!"#!""#·!经济论坛 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发包 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 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明确赋予了工程承包人享有对建 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建设工程款的优 先受偿权。为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 的形式对合同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 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为解决建设工 程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供了 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建筑业市场的良 性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 质 ’(建设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学界对该权利的性质存有争议,本文将该权利界定为一种优先权。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标的为发包人所有的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而且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法定优先权,该权利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同时应对该权利的内容做进一步的立法完善,以使其效力得到充分发挥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位历来有争议,主流的一种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属留置权①。担保法将留置权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
基于契约参照点理论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模型,提出了承包人履约行为的研究假设,试图探索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形成机理。研究借鉴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设计了情景实验,结果表明:①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参照点效应,即承包人的履约行为受到初始合同参照基准的影响;②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对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影响不显著,对机会主义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影响显著,但不同合同类型形成的参照点不同,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存在差异;③公平感知是合同参照点效应下行为诱导的内在逻辑。
基于契约参照点理论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模型,提出了承包人履约行为的研究假设,试图探索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形成机理。研究借鉴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方法,设计了情景实验,结果表明:(1)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参照点效应,即承包人的履约行为受到初始合同参照基准的影响;(2)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对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影响不显著,对机会主义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影响显著,但不同合同类型形成的参照点不同,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存在差异;(3)公平感知是合同参照点效应下行为诱导的内在逻辑。
1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函授学院 毕 业 论 文 分院:扬州学区:高邮 姓名:毛礼岭学号:0905083204077 专业:法律班级:08(下)法律本 2 浅析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论文摘要: 能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对《合同法》 第286条的立法目的熟悉,对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性 质应用、优先权权利主体及范围、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效力以及优先 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妥当的解释,并在当前形势下对新问题有新对策 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承包人利益以及该条规定中包含的公平和诚信的要 求。 关键词: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热点问题及对策合同法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日趋严重的工程欠 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 实际过程中却有诸多障碍。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 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法定抵押权,其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注意它与一般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竞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及《合同法》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依法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合同法》第286条为依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其成立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既不需我国要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成立的时间依据作为法定抵押权客体的抵押物是否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予以认定。在建设工程上,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竞合时,应按照其相互间登记的先后确定顺位,因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得以满足不符合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规定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实现有积极意义。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把握,致使有法院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出现偏差,导致承包方对此规定失去信心,认为此条款是“休眠条款”。另一方面,一些房地产发展商在房地产预售市场中运作相关程序,既利用预售房款谋取不法利益,又转嫁工程抵偿的风险责任。
《合同法》第286条旨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对建筑工人的保护。自成立以来,学界对其性质、适用议论颇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颁布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不过,实务界对此仍有诸多问题,理论界亦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承包人优先权的存在理由。本文试图运用系统研究与成本—效益研究的方法,分析承包人优先权之实际功能与潜在功能,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进此项制度的建议。
依法行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有效途径。分析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期间、范围、效力、限制、程序,并就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向施工企业提出了建议。
!""#$!" 江西财税与会计 !张以标郭有钦 为政府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政 府尚未完成由市场的参与者向市场 的管理者的转变"充当了企业的#保 姆$和#奶娘$的角色%一方面"政府为 了本届任期政绩的需要而急功近利" 期望短期内地方经济有较大起色"过 分干预银行贷款"削弱了市场功能的 作用和市场法则的权威"同时也加大 了市场参与者掌握了解信息的难度" 使其对企业的生命周期和产品的市 场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甚至直接造 成市场资源的损失&另一方面"政府 由于安定团结等政治目的"需要为一 大批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职工找饭 吃%在一定程度上"沉重的负担使地 方政府瞄上了中央政府的国有信贷 资产"往往借企业转制之机"采取种 种手段将大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作 为企业脱困的有效途径"致使国有资 产悬空%所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 业一系列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在一 定程度上均表现为地方
第25卷第6期南方冶金学院学报 2o04年12月journalofsoutherninstituteofmetallurgy v01.25.no.6 dec..2004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 李锴张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229(2004)06—0101一03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施工企业挥之不去的梦 魇。为了解决这一顽症,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文拟对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 !庞铁照〔武汉大学法学院〕 断,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上市,将产生许 多新的业务领域。我们将对全市具有高学历,有专业资格,外 语层次高,业务精通的律师进行登记,并将他们组织起来,力 争在企业的兼并、重组,反倾销和反垄断诉讼,大型项目的招商引 资,为涉外企业上市提供法律意见书等国际律师业务竞争上有 所突破。 三是推动律师业务向基层的延伸,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 务。深圳外来工众多,法律服务需求大,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 定。今年我们要加强深圳非中心区的律师事务所建设,并把律师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制度化,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充 分的维护。 #六$推进律师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促进律师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在管理方式上,我们要进一 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项目,一些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如律师事务 所的住所、章程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俦受偿权,在性质上系法定低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竟合时,均应对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承包人俦受偿权的有效成立以登记为要件。
职位:钢筋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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