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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日期: 2011-8-30 来源:房地产信息网 作者: 常房发 [2011]11 号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房管局,德山房管分 局,武陵区征收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 范社会稳定风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持续、高速推进,房屋征收以及补偿成为社会各个主体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基于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时代背景,相关主体必须妥善解决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才可以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本文从现阶段我国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入手,就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提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效率,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长效推进。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成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的必经程序,本文研究分析了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指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既有一定的国内外研究基础,又有较大的发展和研究空间,鉴于呈现出的学科交叉特点,亟需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今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11-18浏览次数:4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暂行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 局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受托方托方(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 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问题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想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序开展,那么需要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现阶段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问题争议较大,笔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载体,加强探析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措施.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是我国房地产估价实践中一种政策性强、应用广泛的估价类型,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在分析2011年6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引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效实施的对策。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土地征收纠纷反映了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和征地机关的强制性征地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源于土地市场二元产权制度下两级博弈之下利益格局的失衡。因征地纠纷诱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问题已得到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能够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亟待明确性质及功能定位,正当的民主程序、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的积极介入是有效防范土地征收风险、实现土地征收的民主化和理性化的主要路径。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的日趋扩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价格,成为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由于房屋征收是千家万户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为此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房地产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我国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献的历史变迁来看,由侧重房屋拆迁管理转变为房屋征收补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1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名词解释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房屋拆 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 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宜 兴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拆迁项目 实施前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政策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和委 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市建设局成立相应的社会稳
1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 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 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 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 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 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 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2013年12月29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 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 征收部门),
1/5 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山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组织领导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 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中山市房屋 征收部门(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承担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四)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设的镇区房屋征 收中心,负责开展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晰程序,强化落实,依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 弋阳县东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的拟被征收人: 因弋阳县东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需要,拟对弋阳县东站片区范围 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2014年8月15日上午9时整在弋江镇政府六 楼会议室举行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听证。 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2014年8月14日下午17时30分前, 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向弋江镇人民政府报名参 加听证,报名地点:弋江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联系人:徐金祥,联 系电话:13970385435。 报名参加听证的人员应于年月日午时到 从报名参加听证人员中推举不超过五人的听证代表人,不到场参加推 举的,视为放弃推举权利。报名参加听证人员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 将依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 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加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行业、政府部门也渐渐的为人们所关注。在城市 建设的进程中,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城中城的建设这都成为所必须解决的问 题,随之而来的有关拆迁补偿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在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 我国一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务例》的实施,并没有使我国的房屋征收问题一劳永逸,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十分激烈且性质复杂。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房屋征收制度的发展历程,针对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中与房屋征收现状之间的矛盾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职位:装修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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