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 1 FAR= S 2 其中: FAR——建筑容积率 S 1——地上建筑面积 S 2——建设用地面积 注: 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 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 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 该部分的 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 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 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 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 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 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 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 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
------------- -------------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一用词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 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用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 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 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 百分比表示) 3、低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 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 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民法通则》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保护有原则规定。但具体到个 案,须以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准。了解一点城市规划管理的技 术规定是必要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 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 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见表 一):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表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
以济南地区为例,研究了不同日照时间条件下南向垂直而所受太阳辐射及所需建筑间距,在此基础上提出南向被动式太阳房建筑间距应以保证大寒日有6小时日照确定。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根 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 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 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 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 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 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 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 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 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 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
关于确定建筑退让间距的说明 1.建筑板楼的认定办法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1规定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 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 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 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 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 筑外墙均为长边。 2.规划设计方案 a座 长边长度52.50米,端边25.20米,建筑高度52.25米 长边>2x端边长度 高度2x端边
1 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 定稿)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在总结本市生活 居住建筑建设实践基础上,依据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居住建筑日照卫生要求,并 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等制定的。因此,本规定是为新建的生活居住建筑间距和解 决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房阳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更好地执行本规定,对规 定中的若干条款作以下解释。 一、第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 居住建筑”。 本规定是对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或间距系数)的规定,由于一层建筑情况比较 复杂,因此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可按下列情况执行: 1、新建、扩建、翻建平房时,由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间距; 2、建筑工程与居住平房的东西厢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时,可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 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 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 间距不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 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 间距不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 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 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已经作废,有效文件详见下面另外替代文件]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 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 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 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 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 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 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 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 民政府第64号令)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28日【编辑录入:管理员】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 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 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 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
职位:施工项目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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