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2005 年 6 月 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 6 月 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2号公布 自 2005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拆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5日内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 表、社会代表参加听证,收到听证代表 的回执二十内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报告和听证主持人意见书,提 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局领导班子拟同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的,送达受理书面凭证,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审查完 毕,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强 制拆迁。 局领导班子不同 意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的,或由城市 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市房管局)申 请司法强制拆迁, 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 整理提交市人民政府材 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 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 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 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 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 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 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人民政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强制拆迁”的法律途径——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强制拆迁”的法律途径
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
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补偿问题,其核心就是行政补偿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造成补偿的标准不明确、补偿的范围狭窄、补偿金额偏低、行政补偿程序的无法可依。加之政府职能错位,假公益拆迁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极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只有完善行政补偿的法律体系,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补偿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焦点。近几年由于补偿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很多法律纠纷,影响到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1、裁决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2、实施主体:房产管理局 3、办理部门:拆迁科 4、办公地点:房管局二楼大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联系电话:88401179 7、监督电话:88496506 8、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法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款: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 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 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 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臵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 止拆迁的执行”。 10、申请材料: 一、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各地城市化进程不断增速,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甚至出现了野蛮拆迁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恶性事件,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党和政府与
新行政强制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 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e2003]252号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 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 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 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 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 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正>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执法机构 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 主、次干道)审批 申报资料齐全后3 个工作日内办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市政设施管理科 2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申报资料齐全后5 个工作日办结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第412号令)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5、我国现行城市道路(桥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市政设施管理科 3 排水许可证核发(蓬江区:棠 下、荷塘、潮连、杜阮,江海 区:礼乐、外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 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 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 有人。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 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
东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职位:建筑一二级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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