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条例明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 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 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湿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
2006年第29期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71号令 [公布日期]20061717[类 别]经济法·水利 [施行日期]20061911[同时废止法规]1991年《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 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2006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 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 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
国务院负责人答记者问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 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 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 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全国 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现行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对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促 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 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对大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完善了后期扶持制度,加强了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为促进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
增刊 2002年8月 广东水利水电 guangdongwa兀rres0urcesandhydr0power supplement aug200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没,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 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 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与落实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对新条例的出台背景、理念,新条例对移民权益的表述,所体现的治理模式,对移民环境容量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转变了理念,加强了管理,进一步维护了移民权益,重视了移民环境容量问题。
江西省是全国水库移民大省之一,已有大型水库25座、中型水库224座,移民156万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国家拉大内需政策的激励下,我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如雨后春笋,大幅增长。目前,我省在建的峡江水利枢纽、洪屏抽水蓄能电站、石虎塘航电枢纽等10个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库容约29亿立方米,总装机318.45万千瓦,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库淹没和枢纽工程建设影响到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我国的土地法和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都对集体土地的补偿做出了相应规定,集体土地合理合法的补偿对确保移民搬迁后相对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维护移民群众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对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政策和集体土地补偿政策进行了分析,并对今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集体土地补偿发展方向及补偿资金实际分配的操作提出了建议。
自2017年6月1日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逐步过渡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我国如火如荼进行之际,许多地方则爆发了征地补偿法律纠纷,有些纠纷甚至演变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使这一有利国计民生的建设工程充满了不和谐因素。究其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如立法权限和立法内容的冲突、征地补偿程序上的瑕疵、补偿范围与标准的不合理等,我国应编制专门的土地征收法、进一步统一完善补偿程序、扩大补偿范围等,这对减少此类纠纷,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且水库淹没耕地和迁移人口相对较少,而淹没其他土地比重相对较大,如何计算这部分土地的补偿费,将直接影响到电站的投资规模与工程立项。本文将通过对我省部分在建拟建电站淹没情况的分析,提出一些看法,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加大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力度,尤其是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在大中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因为涉及的土地区域面积较广,因此经常需要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并对于土地的占用进行补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的工程建筑征地对于移民的安置工作重视力度都不够,尤其是在基地土地的补偿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此详细的分析探讨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集体土地补偿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合小浪底工程实例,介绍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的测算依据、原则、方法和步骤,并说明了耕地开垦费测算中征收标准、折算系数和分摊系数等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方法。实例表明,国家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有关土地方面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建议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减免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减免,则建议采用分摊法计算耕地开垦费。
为了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体制、税费政策等方面,在国家合理的法律框架内制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利于保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尽早、尽快完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修订和上报审批工作。
职位:安证资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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