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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 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
1 2020年4月19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公安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 2020年4月19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 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该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而制定。
吉林政报年第3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 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 行。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 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16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公安部[文(令)号]第106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30[类 别]行政法·公安 [施行日期]20091511[同时废止法规]1996年《建筑工程 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5月1日施行。根据消防法授权,公安部通过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分别明确了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消防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增加了罚款处罚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任务进行了调整,由过去\"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 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 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
16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公安部[文(令)号]第106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30[类 别]行政法·公安 [施行日期]20091511[同时废止法规]1996年《建筑工程 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 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 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 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 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 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 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 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 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aaaa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 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 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 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 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 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 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 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16阅读次数:1028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 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职位:能源工业建设和生产机械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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