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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21 字号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517 【实施日期】1997051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 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 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 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3年11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 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 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委员会第13号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17日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
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 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 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 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 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004修订) 2011-09-02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 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 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004修订) 2011-09-02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 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 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字样和第 二款。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 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 记”字样和第二款。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 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 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 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 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 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4-03-21 字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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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公告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 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 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 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流程 根据《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按下列 程序办理施工招标: 1.按市、区(县)两级管理范围的要求,建设单位持工程报建表 确认招标方式后,领取招标备案流程表填写报批。 2.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在建交中心发布、邀请招标 --向投标企业发招标邀请函)。 3.组织报名按顺序编号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4.投标单位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 关技术资料,并在开标会时递送密封有效投标书。 5.在开标前,建设单位在招标办的监督下,从评为专家库中随机 选定专家评委,并约定莅会时间。 6.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开标时间,由招标办、监察局、公证处派人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7.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8.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分别向招标办 缴纳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办理《中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 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合理确 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招 标投标审计在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建设工程 审计工作中做好招标投标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定义 招标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方 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的目的 通过评价审核,揭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存在的缺 陷,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研究和梳理关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分析找 出关键控制环节和控制重点,适当优化,提出制定具体、有效的控制措 施、控制标准的建设性建议,促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的提高。 -2- 审计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 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正)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6/07/3111:37 稿件来 源: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2.13 【实施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基本建设 【文号】 【题注】(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 998年2月13日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5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 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 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 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 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
职位:钢结构设计计算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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