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 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建设部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 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 费字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 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 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 学习资料整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 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上的,勘 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 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 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工作量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 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 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 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 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 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 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3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 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 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 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 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 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1、总则 2、工程测量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3、岩土工程勘察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5、水文地质勘察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7、工程物探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8、室内试验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9、煤炭工程勘察9、附表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 13、铁路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公路工程勘察
建工 2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要求》的通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 费标准 、总则、总则 、工程测量 、矿山采选 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勘察 、加工冶炼 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石油化工 工程设计 、水文地质勘察 、水利电力 工程设计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交通运输 工程设计 、工程物探 、建筑市政 工程设计 、室内试验 、农业林业 工程设计 、煤炭工程勘察、附表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电力工程勘察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 、铁路工程勘察 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 法 、公路工程勘察 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 罚要求 、通信工程勘察 、海洋工程勘察 总则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 取样、试验、测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函 [2002]86号)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建设开发中心、青藏 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铁路勘察设计收费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分别按下 表和铁路工程设计收费说明计费: 表一: 工程类型复杂程度计费单位预可行性研究(万元)可行性研究(万 元) 新建单线非电气化铁路工程i正线公里0.471.17 ii0.491.22 iii0.651.61 iv0.812.04 v1.012.53 单线钱路 电气化工程电气化公里0.120.33 单线铁路 通信信号工程电务公里0.2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 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1、总则 2、工程测量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3、岩土工程勘察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5、水文地质勘察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7、工程物探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8、室内试验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9、煤炭工程勘察9、附表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 13、铁路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公路工程勘察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上的,勘 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 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
通信光(电)缆线路、管道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 序号项目计费单位收费基价(元)内插值备注 l≤0.21000.00起价 0.2<l≤1.01000.003200.00 1.0<l≤3.03560.002733.00 3.0<l≤5.09026.001867.00 5.0<l≤10.012760.001467.00 10.0<l≤50.020095.001200.00 1通信管道 l>50.068095.001200.00 l≤1.02500.00起价 1.0<l≤50.02500.001140.00 50.0<l≤200.058360.00990.00 200.0<l≤1000.0206860.00900.00 2 埋式光(电)缆线路 长途架空光(电)缆线路 l>1000.0926860.00900.0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 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 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1、总则 2、工程测量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3、岩土工程勘察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5、水文地质勘察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7、工程物探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8、室内试验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9、煤炭工程勘察9、附表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 13、铁路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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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以及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
1 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 法计算收费。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 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 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上的,勘 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 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
职位:房建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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