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工程质量合格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平衡工程发、承包双方利益关系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是工程成本,而非合同约定。结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施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工程质量合格情形下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应是:补偿成本+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8日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 江苏-南京 卜越 770786978 摘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做好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筑承包合同规模大,资 金占用率高,情势变更情况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能妥善做好工作,任何一方 遭受的损失都会非常重大,如果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 的工作,使之顺利地变更或解除合同,能更好地稳定建筑市 场秩序,促进我国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3.应注意区别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市场经济存 在着竞争,竞争就必然有风险,市场风险是当事人应当预见 而且可能预见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 的。 4.不可抗力不能等同于情势变更。1993年5月最高人 民法院以《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形式肯定了情 势变更原则,为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 想。在这之前,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 则》和《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只包含着情势变更原则的 精神,但实质上是
文章针对同一工程多份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与典型实际案例结合,从司法解释和工程造价结算实际情况处理两个层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我国建筑市场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和结算结果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目前在房地产中介实务中,就房地产中介合同之内容赋予中介方的义务性质而言,实际上包括了居间、代理甚至担保及其它无名合同之义务,因而当发生中介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中介费纠纷时,应区分中介方有过错及无过错两种情况,并根据中介合同义务内容的性质合理确定其中介费是否应得及其多寡,从而衡平各方利益。此种类型的纠纷因系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故而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针对价款结算中主要的一些问题,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时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达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避免结算纠纷的目的。
论房地产中介合同不成立、被解除、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中介费纠纷之处理——目前在房地产中介实务中,就房地产中介合同之内容赋予中介方的义务性质而言.实际上包括了居间、代理甚至担保及其它无名合同之义务,因而当发生中介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被确认无...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做出判决,认定某单位为第三人担保的抵押合同无效.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人要求我单位注销已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撤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也不愿意交出抵押登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应该用更正登记还是注销登记?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做出判决,认定某单位为第三人担保的抵押合同无效。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人要求我单位注销已办理的抵押登记。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撤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也不愿意交出抵押登记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
案情介绍2011年8月某科技开发区对开发区内c区、d区进行工程招标,a公司参加此次招标活动。2011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c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d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
案情介绍2011年8月某科技开发区对开发区内c区、d区进行工程招标,a公司参加此次招标活动。2011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c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d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2011年11月8日,a公司在d区投标项目上中标,b公司随即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政府的行为,导致该项目暂时
违反强制招标规定的合同无效——2005年3月11日,中铁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云南省大理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订立了《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能源公司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中主要内容为:1....
主要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制度设计缺陷,认为应当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正,使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处理规则与相关法律协调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深入分析了各种类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刍议——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
施工合同的效力评判与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就是施工承包合同亦称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就是施工承包合同亦称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施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翔仓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上海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阊海公司)、上海宏翔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阊海公司为宏翔公司位于华翔路258号的厂房进行施工,施工范围为土建,承包性质为双包,承包总额为81.5277万元。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公法规范,并适用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行政合同的公私法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效力的认定离不开公私法律规范的协同规制。行政合同无效的认定应该基于对效力要件瑕疵的审查,应该以行政法规范为基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作出法律适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时必须从行政法的角度作特别的考虑,使私法规范的适用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相容。
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来源:作者: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 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 信息来源:熊强 核心提示: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多 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 当前房地产开发行业正蓬勃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房地产开发行业甚至被作为了国家的支 柱产业。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需要土地与大量资金两种资源的紧密合作。由 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合作开发房地产在 实践中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涉及房地产合作开 发合同效力。 但我国房地产开发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得非常原则,缺乏实 务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极少被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 往往都只引用《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 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 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涉及承包人为建设施工项目付出费用的折价补偿问题,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折价补偿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分析了施工合同无效且未施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损失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确定。
职位:高级电气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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