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 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 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 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 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 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 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0年8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第6号令公布)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 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 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2000)195号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 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 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 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 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 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 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 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
1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 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 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 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 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 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 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 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 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 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 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 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 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 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 的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word格式,共52页,可供参考。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 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 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 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 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 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 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 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 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 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 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 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 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 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 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 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 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 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 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 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 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 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省交通 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 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 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道、 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 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 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 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4责任编辑:大字手机版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 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 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 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 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 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 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 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4]2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 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 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 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 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 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川交发〔2006〕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 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县 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2003]410号)、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部制 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
职位:大数据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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