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 2号 2008 年 05月 29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8年 5月 5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年 8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 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目录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 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国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1页共5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 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 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 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
解读《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原规 定”)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行业竞争 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原规定实施7年来,国内航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了 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 平,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提升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部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 年5月26日颁布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必要性: 国内航运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面临着新问题。近年来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要求,对国内航运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41号 交通运输部2010-03-3117:08: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 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的发布实 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上运输 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 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 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 日重新修订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 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 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 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 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常规客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 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物流常用法律法规冊 船舶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交通部 颁布时间2001年2月14日 实施时间2001年4月1日 文号2001年第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 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 质管理 第三条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 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 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则总第一章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 护船舶第一条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货主的合法权 益,旅客、运输经营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 发展,优化运力结构, 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 湖泊及第二条 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 理。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 船舶运第三条 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 输和客船运输。 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 船、散装化学品船、油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以下简称“液货危 险品船运输”船运输) 、高速客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 客船(客渡船)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 规定和第四条 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取得相应的经营资 质,国家有关规定, 内从事辆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水发[2008]141号2008年0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 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 水平,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 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订发布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
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
通信建设市场资质管理规定手册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 1 出版说明 为便于我省广大通信建设企业或个人申请通信建设相关资质,共同促进我省通信建设市场和谐发展,我 局组织编写了本手册。 本手册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全国通信建设市场资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我局相关文 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10号)、《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
精品文档 1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 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 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 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 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水发[2008]141号2008年0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 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 水平,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 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订发布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
--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 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 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 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 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 资城市供水企业; (四)私营城市供水企业; (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历质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 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 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 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 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 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 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职位:纳米材料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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