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 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 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 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 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 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 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 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 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 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 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 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 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代
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2006]1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 装订成册(有关表格式样可以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 www.***.***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1— 验收 项目 验收内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 1、室内空 间、构 件尺寸 室内净高 使用激光测距仪 或钢卷尺进行测 量。偏差为实测 值与推算值之差; 极差为实测值中 最大值与最小值 之差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 20mm,极差不超过 20mm gb50204-2002 8.3.1、8.3.2 gb50210-2001 4.2.11 室内净开间极差不超过20mm,且不 超过垂直长度的0.5% 构件尺寸室内梁、窗台等构件不 得出现明显的大小头 现浇楼板厚度使用楼板厚度检 测仪进行测量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2、楼地面、 墙面、天 棚面层 楼地面是否空 鼓、裂缝、起 砂小锤轻击和观察 检查 空鼓面积不超过 2 400cm;不得出现裂缝 和起砂 gb50209-2002 5.3.4、5.3.6 gb50210-2001
—1—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 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 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 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 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 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 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 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 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 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
1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 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 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 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 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24号 索引号:xm00116-02-02-2007-008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03-01]点击:694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指导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标准,我局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 工程中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三月一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 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 竣工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 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 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 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 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 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 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 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 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1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1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 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 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1页共15页 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昆山开发区实际,制 定如下要求: 第一条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 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 验收。 本要求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 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 验收和交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概况 广西地理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地处祖国南疆,位于东经 104°26'—112°04',北纬20°54'— 26°24'之间,北回归线横贯全区中部。广西区位优越, 南临北部湾,面向东南亚,西南与越南毗邻,东邻粤、港、 澳,北连华中,背靠大西南。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也是中国西部资源型经济与东南开放型经济的结合部,在中 国与东南亚的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广西周边与广东、 湖南、贵州、云南等省接壤。东南与广东省省界线长约931 公里,东北与湖南省省界长约970公里,北面与贵州省省界 长约1177公里,西面与云南省省界长约632公里。西南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线长约637公里。大陆海岸线长约 1500公里。全区土地总面积23.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 积2.47%。东西最大跨距约771公里,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 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 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第二章采矿权设置 第五条砂石土矿产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 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包含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范围),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三)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砂石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砂石资源 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对可以整体开发 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
新版课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 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 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
南安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一、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各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 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规划专项核验,并作出规划认可。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 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工程。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条件核实,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应派员参加核实,并按规定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2011年度报告公开 2011年以来,我中心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 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拓 展检测业务,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力保 产值的稳步增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一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我中心先后通过了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计量认证扩项25个类别410多个检测项目评审;特别是 通过了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十八个检测产品类别323个 检测项目,覆盖了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要进行的材 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道路工程检测、基坑及支护检 测、桥梁工程检测、隧道及地下工程检测等所有的检测 项目。 2011年11月,中心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授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2011年度报告公开 2011年以来,我中心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 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拓 展检测业务,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力保 产值的稳步增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一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我中心先后通过了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计量认证扩项25个类别410多个检测项目评审;特别是 通过了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十八个检测产品类别323个 检测项目,覆盖了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要进行的材 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道路工程检测、基坑及支护检 测、桥梁工程检测、隧道及地下工程检测等所有的检测 项目。 2011年11月,中心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授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 学历证书电子档案 姓名:拟评审资格: 档案制作时间:年月日 目录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1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2.身份证扫描件1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3.学历证书1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3.1学历证书扫描件1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3.2学籍档案查档证明(学历认证材料)1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4.学位证书1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5.教师资格证书1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2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6.1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2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6.2外省调入重新确认文件2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7.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成绩核查代码2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8.外语和计算机免试证明材料2渗
职位:中/高级建筑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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