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前 言 本标准第 1、2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 A 和附录 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水中 施理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 TJ36 —79 与本标难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 离辐射及电离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前言 根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 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已于2010 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 设计,以及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 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前言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邵强于永中施瑾赵容刘江吕伯钦梁友信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总则 4选址与总体布局 4.1选址 4.2总体布置 4.2.1平面布置 4.2.2竖向布置 5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防尘、防毒 5.2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防暑 5.2.2防寒 5.2.3防噪声与振动 5.2.4防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批准日期1979-08-31实施日期1979-08-31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 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 (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90分贝(a)。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 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ics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2010 代替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2010-01-22发布201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1-2010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 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 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gbz1-2002已于20xx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的 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 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总体布局等的 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2010-08-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 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 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 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ics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2010 代替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2010-01-22发布201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1-2010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 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前言 根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gbz1-2002已于20xx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 实施。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的 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 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总体布局等的 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 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 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 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 卫生要求以及职业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 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 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 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 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
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特大型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 一、钢铁工业 (一)钢铁联合企业①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及 以上。 (二)独立铁矿①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 以上。 二、有色金属工业 (一)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1、镍、锑、锡加工企业①年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 原值6亿元及以上。 2、重金属企业①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 值6亿元及以上。 (二)氧化铝企业①年产氧化铝能力6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 值6亿元及以上。 (三)冶炼电解企业①年产电解铝能力2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 值8亿元以上。 三、煤炭工业 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①年生产能力1000力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 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 四、石油工业 (一)天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 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 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
东莞市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根据《东莞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以及贵单位现状,需要至少建立下述10 个档案盒,并将相应资料置于相关档案盒内 一、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1.安全生产目标 2.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包括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 二、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小组的成立通告及其成员的名单 2.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管理员的任命书 3.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5.安全生产责任制 6.所有员工签定的层级安全责任书 7.安全管理机构 三、安全生产投入 1.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安全投入记录(包括: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b.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 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c.安全、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投入和维护保养 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d.安全隐患治理所需费用;e.安全检查工作 所需费用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型标准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1-10-2510:50:42 黑色金属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 小型备注 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钢铁联合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00及以上60-100以下30-60以下10-30以下10以下系指生铁、钢、钢材均 能生产的企业,钢或材 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特殊钢企业年产能力万吨50及以上30-50以下20-30以下10-20以下10以下 独立轧钢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00及以上30-100以下20-30以下20以下 独立炼铁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50及以上120-150以下50-120以下20-50以下20以下 独立铁矿年产能力万吨300及以上200-300以下100-200以下60-100以下60以下指原矿量 其他黑色金属
武汉勘察设计 2012·4 交流与探讨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作者:佟志春 男 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1996年7月至今,在东风设计院有限公司从事建筑设 计工作。 工业企业围墙设计 佟志春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 430056) 摘 要:在现代的工业企业的设计中,围墙的设计是不可缺少的,围墙的功能也不再是单一的,在围 墙的设计中,对于不同的用地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平面及竖向的设计文案,达到预期的效果。国 家提倡的城市园林化,正在改变各种围墙的功能和外观,尤其是沿街面的围墙,城市呼唤绿色围墙。 绿色、环保、节能的工业企业更需要绿色围墙。 关键词:企业 围墙 1 围墙的定义 围墙在建筑学上是指一种空间隔断结构,用来 围合、分割或保护某一区域,一般都围着建筑体的 墙。工业企业在进行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2 第三章照度标准2 第一节一般规定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3 第四章光源4 第五章照明灯具5 第六章照明质量5 第一节眩光限制5 第二节光源颜色7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7 第七章照明供电8 第八章照明节能9 附录一名词解释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 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 附录五亮度曲线法13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 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
现批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7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7、7.5.4、7.5.5、7.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前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颁布时间:2001年11月12日。 实施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555 ⅳ7055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 域。 1.2.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
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目录 前言 适用范围 标准值 监测方法 附加说明 前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注: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并改名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2008 年10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555 ⅳ7055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gb12348-90 批准日期 1990-05-01实施日期 1991-01-01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555 ⅳ7055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12349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 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
职位:普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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