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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08-05-07 阅读次数: 989) 宁建工字 [2008] 45 号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 现将《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八年三 月三十一日 抄报: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抄送:南京市建委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成型、养护,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 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全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预拌混 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以及对其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 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委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城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理日常工作,并指导县(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 长清区、高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 量监督管理,可
鲁建管发〔201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 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设局文件 莲住建发[2011]102号签发:王华鹏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日 照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五莲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 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 运输车在规定时间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2007]23 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 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 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 录见附件七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 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 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 [2007]23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 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 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 录见附件七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 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 家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 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 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泸规建〔2008〕152号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泸规建〔2008〕152号 第一条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 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 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 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
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 若干规定 各县(市)质量监督站、各监督分局、局各业务科室、各建设(开发)、 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预拌混凝 土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预拌混凝土》(gb14902) 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阜阳市预拌混 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 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 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 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3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要求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企业是否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 构,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 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2、监督企业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试验室是否制定了《质量 管理手册》及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楼计量设备等操作规程。 3、监督企业是否砂经过筛、石经冲洗,原材料是否先检后用。 4、监督企业是否按时上报质量月报统计表,是否有弄虚作假现 象。 5、监督企业原材料、试块等是否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企业所用原 材料是否进行备案登记。 6、审查企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有求。 7、审查企业资质等级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混凝土强度等级及特 种混凝土是否相符。 8、审查企业试验室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各
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 1/6 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 生产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 引》、《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梅州市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b5e2rgbcap 1.2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2.1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 1.2.2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 1.2.3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 1.2.4 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质量监督情况。 1.3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定期抽查为主要方式,如遇 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混凝土网[2005-11-18]网络硬盘我要建站博客常用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 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含本地企业生产和外地企业生 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粗集料、细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 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资质等级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且应建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此来保 证企业有效运作,并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生产企
晋城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检测和质量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用于铁路(矿山)、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 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 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 土的生产、质量、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及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 理。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 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
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文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系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 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 下简称管桩)。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管桩生产、供应、施工等活动应 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 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 理处负责我市管桩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监督。市、区、县质量 监督部门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管桩及其施工质量监督。 第二章管桩生产管理 第五条管桩生产企业应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二级资 质,方可进行管桩生产和 经营。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南京市建筑安装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内设机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 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 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 产、运输、使用具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促 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 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 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 (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 及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 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近期,我 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 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 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 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职位:消防电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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