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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测〔 2011〕217号 【实施日期】 2011-6-1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 统一房屋面积测算 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 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 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3.0.6.4 条规定“地 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 地下相通部分指 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进 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1-5-31 【实施日期】2011-6-1 【失效日期】 【文号】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 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 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 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 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
邮件系统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中心政务公开网上办事便民中心公示公告政策法规互动社区 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地矿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风貌建筑执法监察电子信访教育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1-5-31 【实施日期】2011-6-1 【失效日期】 【文号】津国土房测〔201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 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 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 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 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 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 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 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术语 2.0.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 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 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术语 2.0.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 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 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 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2术语 2.0.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 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 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 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术语 2.0.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 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围护结构: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 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 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 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一)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 的延长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2011版) 时间:2011年03月14日来源:本站原创作?佚名浏览次数:2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 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 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 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 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 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1-01-2215:03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 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 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 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 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 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 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 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 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 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术语 2.0.1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 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 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 局部层次。 2.0.5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
1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 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 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 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 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 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 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 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 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 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 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 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 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 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 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 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 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
房屋面积测算的思考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已于200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它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为地方城 市房地产测绘构建的一个总体的指导性技术框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建筑风格多种多样, 各地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国标为依据制定适合本地的房地产测绘技术细则,使得在房产测 量工作方面有明确详尽的技术依据。现结合实际,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未被规范提及 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1、突出墙面和在房屋内的承重结构柱的面积计算 在高层建筑中,因结构需要,在下面几层(商业区和办公区)可能有与墙体相连和屋内独 立的承重结构柱(如图一),遇到此种情况我们目前的处理方法(经了解很多城市都是同样 处理的)是:无论柱子多大,其面积计入该柱平面位置所在的套内建筑面积中(分零摊位除 外),这意味着此面积还要去分摊其它的共有面积。此种处理方法的弊端在于承重结构柱是 出于整栋建筑的结构
—1—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结合我 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 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 ?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
浅析房屋面积测算中的重要措施 房屋测绘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 注的是民生问题。本文阐述了房屋测绘中的几点概述,分析了产生 房屋测绘误差的原因,提出了相关房屋测绘措施,从而将误差降至 最低。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产测绘的重要性也不 断体现。房产测绘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产权人的切身利益。“房地产 测绘”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 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 的专业测绘。而“房屋测绘”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 组成部分,其测绘成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 关注的是民生问题。 房屋测绘的步骤与差异原因 房屋测绘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由开发单位委托,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核准图 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参考开发单位提供的公用面积为使用 说明
2ics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technicalspecificationofbuildingarea surveyingandmapping (报批稿) 200×-××-××发布200×-××-××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db××/t××××—×××× i 前言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06]229号)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 住房[2000]166号)精神,在广泛讨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现
职位:幕墙门窗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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