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 2011 年 9 月 13日市政府第 13届 147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修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71号 【颁布时间】2012-05-17 【生效时间】2012-06-28 【时效性】有效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_试行_(完整清晰版)
1 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2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 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 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 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8前征 民意 2011年03月10日15:10 来源:大洋网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 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 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 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3月29日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积极培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通 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xx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 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作如 下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 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作如 下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4日市政府第14届162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 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 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
1 2012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1月6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上 代理市长陈建华 (备注:陈建华已于1月11日当选为广州市市长)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和2011年工作回顾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 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正确领导 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依法行政,积 极履行职责,和全市人民一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珠 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 称《规划纲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严重自然灾害等 严峻挑战,全力调结构、促转变、谋发展、惠民生,改革开 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1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4 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 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 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
4月6日,首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结果正式对外公布。经过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历时半年的评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荣获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1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 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 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程序 (试行) 一、制定范围 为适应广州市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对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二、申报立项 (一)每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于3月31日前申报,第二批 于6月30日前申报。 (二)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地方技术规范项目,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提出部门填写《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 (四)申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 请立项: 1.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 2.项目提出部门(应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制定该项市 地方技术规范的项目需求、理由和贯彻措施; 3.项目承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能力和保证措施的说明; 4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2017年7月17 日市政府第15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9月1日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 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 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 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 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 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1/3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 (2010-2014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0]33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穗建质[2010]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 工效和质量,并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我委编制了《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 (2010-201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5日 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 2/3 前言 为节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9日 市政府第14届2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6年11月11日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 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 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 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 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
广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供货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货服务商): 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结果通知书》 (穗政采协字[20xx]号),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广州市公务车协议供货订立本合同, 以兹共同遵守: 一、采购车型、数量、价格、交货期: 汽车品牌规格型号 生产制造商产地 座位数车身颜色燃油 标准配臵 标配价格元 购臵税元 上牌杂费元 选购配臵选配价格元 交货期天数量辆总单价元 金额合计¥元(大写): ...... (采购多种规格汽车,上面表格可复制多个) 共计汽车数量:辆 共计金额(大写):元 二、交车及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车款后将车辆交付给甲方。 2.甲方到乙方交车地提车。 3.车辆验收于交车地进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穗民[2010]2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 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 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 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 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
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 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 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 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 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 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2年12月7日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 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 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安全生产
职位:隧道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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