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 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题注】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 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 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 利用
1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设施供水及自 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优先保 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 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
【法规标题】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12-5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 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本予以公布。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 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7日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 简称政府及部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及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 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及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社 会参与的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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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 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 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 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 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 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实施城市规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 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 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 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 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 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26日抚 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 统领性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 例》的核心。《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 的规定相符。本章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 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 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八次会 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 水、用水管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 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工作。 其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 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 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 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 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 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 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统领性 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 《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的规定相符。本章中 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 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 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 作用。2012年,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 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 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 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 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号:市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公告第21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 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
职位:造价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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