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 1 -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07年 12 月 5日市 人民政府第 10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 2 -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绿 地 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十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 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 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 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 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1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 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 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 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1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 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2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 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用地............................................................................3 第三章建筑间距............................................................................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
—1—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 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
1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九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 章《附录四》第1款。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 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 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
滁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 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 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 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 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2―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福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暂 行 )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43) 第十章附则⋯⋯⋯⋯⋯⋯⋯⋯⋯⋯⋯⋯⋯⋯⋯⋯⋯⋯⋯⋯(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职位:给排水专业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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