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建监[1997]60号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 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 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 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aaaaaa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09 【生效日期】1990-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9日) 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 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 依据是
各市文件 的通知 附件: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防止串通投 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研 究,对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规定如下: 一 、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 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 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 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 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予以公开。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 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4-2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 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 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 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 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2-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220006199004 【标题】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0/05/12 【实施日期】1990/05/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1990)399号 【题注】 【正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 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 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 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能源部1990年5月 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90)建建字第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部分省、自治区计 委(计经委),各计划单位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 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 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 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成建委发[2002]810号作者: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房屋建设及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的管理,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反馈给市建委建管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和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备良好的 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建筑外窗 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 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 规范本市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建 筑外窗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2002]111号 发文时间:2002-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 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 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1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6】77号 发文时间:1996-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 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 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 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 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 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1 编码:zj013326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一、行政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 3、《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建办稽(2002)19号);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湛江市建设局仅受理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 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门投诉机构受理的范围,应由房屋产权管理、物业管理 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书,必须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3、购房合
职位:BIM实施顾问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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