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6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 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 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 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220006199004 【标题】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0/05/12 【实施日期】1990/05/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1990)399号 【题注】 【正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 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 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 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能源部1990年5月 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成建委发[2002]810号作者: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房屋建设及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的管理,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反馈给市建委建管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和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1 编码:zj013326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一、行政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 3、《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建办稽(2002)19号);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湛江市建设局仅受理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 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门投诉机构受理的范围,应由房屋产权管理、物业管理 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书,必须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3、购房合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是具有不少有资质的工程师,但是 却没有工程师同时具备完成工程设计和工程检测的工作,故 而还需要委托带三方进行检测,并与其协议或者是提供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在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情形下,签订检测 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 方的工程材料来样及其他专项建筑实体工程进行检测。乙方 根据有关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 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方 责任,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是具有不少有资质的工程师,但是却没 有工程师同时具备完成工程设计和工程检测的工作,故而还
国家建设部以建人教[2001]162号文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六章廿九条。第一章总则有6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十二个工程专业。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两级国务
政策摘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 考核认定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房屋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 十二个工程专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专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 第五条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 级质量监督工
政策摘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二)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 用、电力、矿山、治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二)确定考题及考试合格标准; (三)组织编写统一的《考试指定用书》。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一)受理房屋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 (二)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 考试合格者; (
2001年10月 第30卷第10期 施工技术 cqixstruc'['[qni'echnology47 妒。”。”“。。’ 《信息与文摘{ 《。。。.一。。。。.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 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简介i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 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 量监督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经考核认定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 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房屋建筑、市 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 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 水利12十工程专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一级质量监 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两级。 国
政策摘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三) 第五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 上程序进行: (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 (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 第二十二条 复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未发生责任过失,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为合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质量监督工程师在事故发生前未就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通知的; 2.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对外公布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修期限也有了明确规定,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至少为5年。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处理机构的信息,一般质量问题应在受理之后60天内办结。今后,建设工程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晋建建字〔2001〕16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 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晋建建字〔2001〕16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 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职位:隧道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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