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 7月 2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 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 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 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 缺乏明确规定, 而且关系到各投资、 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 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类纠纷, 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 人民法院的同时, 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 由于种 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可能出台, 2004 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仍呈不断增多趋势。 为及时有效 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切实保护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正 确、妥善地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8年12月10日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 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而产生的物业服 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中的物业服务人包括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本意见中的业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 意见。 第二条物业出售以后至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正式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前所发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1月 7日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 院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苏高法审委【2011】1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问题进 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一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 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 (2011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 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 委员会2011年1月7日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 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馈。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 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word格式,共3页。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时间】2009年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审理建设工...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苏高法审委[2004]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02-03 【实施时间】2004-02-03 【时效性】有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 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2004年1月15日第1次会议 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 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 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 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 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 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 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 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 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 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 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 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切实保护民生和维护社 会稳定,正确、妥善地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加 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8年 12月10日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18:33:00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 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 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 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 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 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 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 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下列行为为非诊疗行为: (一)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二)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行为; (三)医务人员非因履行医疗职务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四)非法行医行为; (五)其他与诊疗行为无关导致医患双方或一方损害的行为。
背景环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座落于西安曲江新区的行政商务区内。曲江新区以唐大雁 塔、慈恩寺和曲江池皇家园林遗址为中心位于西安城南,这里有丰厚的人文资源和景观资源。 长安“东南自古形胜”,这里留下多少美谈佳话、千古遗风,著名的长安八景“曲江流饮”就出 自于此。 项目概况 陕西高院审判综合楼集中容纳了省法院机关办公、日常审判业务、后勤保障等功能,要求 大楼设施完善、配套齐备,构成独立完整、便利高效的功能体系。同时,建筑突出审判功能, 共提供了18个小法庭,1个中法庭和1个大法庭,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建设用地仅为23亩,且东西狭长,南北窄,四面临路。有一条斜向地裂缝,从用地东南 角穿越,使实际建设用地更为紧张。而南向行政商务区的中心广场则弥补了场地有限、视线局 促的不足。 总体布局 建设基地的特殊条件,决定了法院大楼必须采用集中紧凑的布局模式。设计利用周边的空 间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 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 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 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 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 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四)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 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管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 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 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 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 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 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 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 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 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 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 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新指导意见 (2012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 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 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 方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 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 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 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2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 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 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 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
职位:室内空间规划概念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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