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井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1.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2 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文(令)号]第3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20[类 别]经济法·交通 [施行日期]200914120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 布。 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2 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文(令)号]第3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20[类 别]经济法·交通 [施行日期]200914120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 布。 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 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 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 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 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 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月23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 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 特性,在生产、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月23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 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 在
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作出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进行修改.删除原第42条和75条。同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 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 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 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 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 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 的不断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月23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 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
2009年第27期1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文(令)号]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20[类 别]经济法·交通 [施行日期]200914120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2008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 新发布。 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运输服务司对有关修改情况进行了如下解读: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篼(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2009年第27期1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文(令)号]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914120[类 别]经济法·交通 [施行日期]200914120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2008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 新发布。 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
1.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布2.自2011年11月30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港口企业:\r\n保证港口设施使用安全,提高港口设施的运行效率,保障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优港口、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快实现港口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我部组织制定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职位:水土保持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