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建设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历来被视为银行贷款中的一项较为安全的担保方式,也是在担保业务中广泛采用的反担保措施。但是,这一担保方式并非是绝对的,建筑工程抵押权的实现也会受到诸多的限
《合同法》第286条的颁行,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引发了众多争议。对该项权利性质的认识,与其保护密切相关。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项权利的批复中对其实现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规定,将该项权利解释为优先权更为合理。该项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其附从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成为解决审判实践中所遭遇问题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对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的适用所提出的问题,如优先权与建筑施工合同的关系、优先权的确认及行使方式、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担保法》的衔接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探讨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其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颇多。本文通过探讨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理论界的争论,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优先权更适宜。
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优先权就消灭,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最
《合同法》的出台后,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议一直存在,对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存在的三种争议,笔者将进行一一列举,并从中分析总结,将在本文最后阐述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的看法。
在商业银行住房信贷业务中,由于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加大了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条款进行分析,阐述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和补救措施。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立法者寄希望于以此条之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阐明了建设工程款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行使期限等问题,可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仍然粗糙和模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不明并且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不断。
《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拖欠工程款现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保护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1993年我国《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与这一权利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直至最高院对此做了解释才是的该权利的性质得以确定。该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浅析以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一,该权利的性质的定位;第二,该权利的形式主体;第三,对价款的理解;第四,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即行使的集体的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五,对于现存法律规定各种的一些缺陷的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它和抵押权竞合时准更应优先未作规定。本文从其给我国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造成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并采取对比分析之方法,分析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更应优先的法理,对我国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竞合时的顺位以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保存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速度大大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一日千里。在建筑市场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是密不可分但又充满着各种矛盾,工程价款支付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矛盾。国家制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来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问题频出。针对于此,本次研究尝试探讨这方面的内容,分析了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同时指出了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阐述了一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优先受偿权的完善提供借鉴。
建筑工程发包方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在一定前提下,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但《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并未确定抵押评估必须明确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都需要在评估抵押价值中确定。本文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现实中,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致使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笔者认为,此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是不得预先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更不能将其无条件地放弃;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抛砖引玉,以期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给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此权利的适用做出清晰的解释,我国也没有对该权利单独立法。对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优先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实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适用情况做深入的阐述研究,在建设工程实际运用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简《合同法》)的第286条规定旨在规制工程建设中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情形,但由于法条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如何具体操作规定得并不十分明确,致使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将就当前学界对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及其观点加以概括并指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就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方能行使此项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方能行使此项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问:被法院查封的商品房是否 可以租赁 某开发企业因对外纠纷.被法院查封了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现有客户欲长期租赁其 被法院查封的底商(该底商同时是其他债权 人的抵押物),开发企业问是否可以租赁? 解答: 该底商为债权人的抵押物.未经债权 人的许可,底商不得私自租赁,同时,目前 因该底商还是处于诉讼过程中的被法院查 封的诉讼保全财产.故在法院及原告不同 意的前提下,也不能私自对外租赁。如私自 对外租赁,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 为,同时,也会因租赁物的权利瑕疵导致徂 赁合同无效.而因无效的租赁合同导致承 租人因此昕遭受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 等),也将由开发商予以承担。 问:拖欠建设工程款还可以享 有优先受偿权吗? 某开发企业被施工单位以拖欠建设工 程款为由诉至法院.终审判决开发企业应 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但并未在判决书 中明确施工单位的优先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既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又涉及其它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合同法》第286条仅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了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一些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及批复来看,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澄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大争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专家、学者莫衷一是,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阐明这种权利的性质,以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
职位:客户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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