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建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两头征税现象,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2010年4月19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通知。\r\n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现阶段,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已成为所得税研究领域的重点话题,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后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无法适应当前的政策要求。本文基于汇总纳税的概念,重点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管理策略,以供参考。
本文就我国新税制实行以来,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不够完善,征收过程中存在重复纳税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各地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各类建筑企业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贡献了可观的产值和税收。然而,建筑业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征,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建筑服务价值的创造和消费地,理应拥有税收管辖权,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往往较为困难。营业税改征增
当前形势下建筑企业税务方面的工作开展,对其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持建筑企业良好的发展状况,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则需要运用有效的措施实现其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科学管理,保持企业良好的利润状况。基于此,本文就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管理展开论述。
当前形势下建筑企业税务方面的工作开展,对其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持建筑企业良好的发展状况,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则需要运用有效的措施实现其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科学管理,保持企业良好的利润状况.基于此,本文就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管理展开论述.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n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问:我是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我公司在外省施工项目较多,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发后,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明确了纳税地点、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及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个税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明确了纳税地点、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及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个税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r国税发[1995〕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帅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r国税发[1995〕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帅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职位:安全主管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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