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 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昆明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 规划管理相关活动。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 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 现状建筑及绿地 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 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昆明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 规划管理相关活动。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 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 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25日)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 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 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布,自1988年3月17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 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 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 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 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 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 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 ------------- 东北大学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使 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充分发挥资 金的最大使用效益,结合东北大学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科建设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必须认真落实 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选择、分期分 批地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2、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 因此学科建设必须有连续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学科建设 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以重点 建设为主”的原则。 3、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做到责任到人,校长将与项 目的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状,项目第一责任人与项目负责 人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 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 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 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 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 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 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 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 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 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 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
东北大学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使 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充分发挥资 金的最大使用效益,结合东北大学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科建设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必须认真落实 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选择、分期分 批地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2、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 因此学科建设必须有连续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学科建设 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以重点 建设为主”的原则。 3、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做到责任到人,校长将与项 目的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状,项目第一责任人与项目负责 人签订责任书。项目所在学院院长应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 人;项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 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 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 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2000)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第1页共11页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 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 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 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 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 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 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 行审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 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 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 实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 全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来源:本站原创 【实施时间】1996-04-05 【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 审投发〔1996〕105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 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 (一)项
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 程规划核实认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 程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 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 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 监管。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南安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一、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各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 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规划专项核验,并作出规划认可。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 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工程。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条件核实,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应派员参加核实,并按规定时
1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保 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份,也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 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 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 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廓地段和风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 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 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 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 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发改委计价格 [1999]1283号) 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主要指导开展项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之类业务的收费。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评估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10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50亿元 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6-1414-3737-5555-100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2-2828-7575-110110-200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4-88-1212-1515-17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1010-1515-2020-25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 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7-1517:02:32编辑:admin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 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 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 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 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 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7-1517:02:32编辑:admin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 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 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 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 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 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 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 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 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 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 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 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 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
【发布日期】19881003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有效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 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 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 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 审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 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 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 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 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 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 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 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
昆明市规划局 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昆 政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职能,特制订本细则。 一、审批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中规定,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拆迁的安置 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 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二、申报主体 各城中村项目土地使用权人。 三、申报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及申请人身 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 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 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 昆明市规划局
职位:BIM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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