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硕士]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2013]——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 硕士 学位年度: 2013 【中文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模糊,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不一致,而在学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行使条件等也存在争议。为让...
[硕士]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2012]——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学位年度:2012 【中文摘要】优先购买权作为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其多有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较为分散,《物权法》(草案...
[硕士]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2012]——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学位年度:2012 【中文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以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并优...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不合时宜性——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拥有一套商铺,租给了乙,租期为一年。租赁期间甲口头告知承租人拟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乙未明确表示购买,两个月后甲以80万的价格将商铺卖给了丙。买...
《合同法》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的这一权利经常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要化解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不能局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论证,更不能用\"买卖不破租赁\"实现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功能替代,而应当从价值评判的角度进行分析。与单独所有相比较,共有这种形态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方式,现代社会应当尽量创造机会减少财产共有形态的存在,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恰恰具有简化乃至消灭共有关系的重要价值,所以,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合同法》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的这一权利经常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要化解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不能局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论证,更不能用"买卖...
承租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立法过程,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虽进一步完善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因未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同等条件”的内涵以及“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试从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回购以及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辨析,从而对完善我国房屋优先购买权相关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解决我国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因承租人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导致的纠纷有所裨益。
[硕士]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买受人权利之保护与平衡[2012]——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学位年度:2012 【中文摘要】优先购买权,又称优先承购权或优先承买权,从民法中之共有关系、租赁关系以及在公司法中皆有相关规定,本文...
[硕士]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2012]——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学位年度:2012 【中文摘要】优先购买权一经行使,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已经完成的物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效力,共有人、承租人之间优先购买权效力之...
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之一,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但自由订立的合同并不确定地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基于在特定情形下对社会特定或不特定利益的保护目的之实现,法律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规定合同成立后只有满足
房地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符合效益最优化原则。由于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长时间的使用和收益,已经与之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是效益的最优安排。而且,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已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
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优先购买权存在两方面的效力,一是法律效力,二是法律上之力,本文重在解答法律效力上的的纠纷,即优先购买权之力究竟为物权性,抑或债权性。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这两种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为一种物权性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承租人要交回房屋吗?——案情:2002年7月,某家电销售部(下称销售部)聘请家电维修技术人员刘某为销售部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刚开始,刘某便提出住房困难问题。销售部老板遂将其所有的一间单房租给刘某居住,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双方在...
[硕士]房屋征收中承租人补偿问题研究[2012]——学科专业:法律 授予学位:硕士 学位年度:2012 【中文摘要】2011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是较为公平的、合理的、充分的,这有利于保障房屋...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8条是司法实践中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该条目前被最高法院废止了。其原因在于,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难点,且和《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构建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2)出租人应当将和第三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形成出租人和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重买卖关系。(4)若房屋租赁已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若房屋租赁未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将无法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融资租赁的性质,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中的贷款服务.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将就“营改增”的实施对几大行业融资租赁决策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努力探寻避免负面影响的有效措施.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问:我与某单位于去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其承租某处房屋作为办公用途。最近我得知该地区将要进行动拆迁,请问按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新动拆迁实施细则,我能享...
编辑同志:我去年在市区租赁了一套单元房。为了生活方便,我将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张某。前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请问,对我装修投入的费用能要求房主承担吗?高伟高伟同志:本案涉及添附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实质的物。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故要根据事实情况,对所有权重新界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但如何正确认识并理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论证,使这一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职位:工程劳务员(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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