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6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 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 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2008年12月25日南昌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2009年4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五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delegates,staff:hello!intherun-uptothespringfestival,weheldonesessionoffourstaffrepresentativesconference2013-workshop,fullbackin2012,careful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discuss2013developmentplans.here,onbehalfofmycompany2013workreportstothegeneralassembly,forconsideration.pillari,2012backin2012,xxpowercompaniesadheret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题注】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 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 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 利用
1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设施供水及自 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优先保 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 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26日抚 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 统领性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 例》的核心。《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 的规定相符。本章中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 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 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八次会 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 水、用水管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 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 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 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 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 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 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 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 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 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 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 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 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条例》总则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统领性 作用,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 《条例》中其它章节的规定必须与总则的规定相符。本章中 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管理主体及 相关制度做出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的规定。 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沈阳市关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 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 作用。2012年,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 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沈阳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
【法规标题】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12-5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 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本予以公布。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
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乌鲁木 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
-1-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9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 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 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 二次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 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14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 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 市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 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 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 其他用水。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 、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 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 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
从水权理论视角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予以考察,通过成立企业法人,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一种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但该条例并未按照市场逻辑就相关的水权关系作出规定。条例关于取水权行使的规定还与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并存在水量调度、水资源等概念的误用,反映了水权观念的缺乏。
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9年3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和水源保护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满足人民 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
职位:装修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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