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5
附件 2: 攀枝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规程 流 程 图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 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公益项目 ·注(公益项目) 1、国防和外交 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 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 业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5、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旧城改造 6、其它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项规划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经过科学论证 包括其中 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 收补偿方案,报政府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不少于 30日) 多 数 被 征收 人 有 异 意,政府组织听证会, 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 改情况及时公布 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登 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和处理,调查结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风险评估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 报 组 织 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 公 布 征求公众意见 不少于30日 公 布 征求意见请客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召开听证会: 1、条件:①旧城改建需要征 收房屋;②多数被征收人认 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2、参加人员:被征收人和公 众代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公 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2 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 多数决定、随 机选定等方式 确定 订立补偿协议 公 告 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二、禁止不当行为 一、征收立项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附属物面积、家庭人员状况等情 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房屋登记档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查勘评估,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修正评估结果 召开动员大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资料,做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知,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书
征收项目启动条件 一、项目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一、规划部 一、项目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1、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项目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 2、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4、资金证明或资金筹集方案; 5、项目红线图; 一、规划部 二、征收部 三、上报本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及专家进 行论证。市内五区在论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公开征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 网站征询意见,不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二、禁止不当行为 一、征收立项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附属物面积、家庭人员状况等情 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房屋登记档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查勘评估,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修正评估结果 召开动员大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资料,做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知,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书
附件2: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政府召集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召开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 1、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乡规划。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召开会议组织发改、国土、规划、 建设、财政、法制、环保、文物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不符合条件不能征收 政府先期组织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或委托单位,对拟 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通知有关部门暂 停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列入年度计划 区政府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房屋征收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意见 发展改革: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中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市级重大项目应经市发改委立项。 国土资源: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规划:建设活动是否 符合城乡规划、专项 规划和红线图 征收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区政府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项目单位完善手续后再次申请; 调查摸底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 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认识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 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市 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加速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 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行业、政府部门也渐渐的为人们所关注。在城市 建设的进程中,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城中城的建设这都成为所必须解决的问 题,随之而来的有关拆迁补偿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在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 我国一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2 (一)编制年度计划.........................................................................................................2 (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2 (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 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 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本行政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估价规则》的通知 2011-4-190:00:00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点击率: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 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现印发试行。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要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石瑾 联系电话:0991-2819353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 简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 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 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 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说明规范公权和 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一)背景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 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 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 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 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 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 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 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 日国务院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的日趋扩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价格,成为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由于房屋征收是千家万户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为此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房地产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我国关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献的历史变迁来看,由侧重房屋拆迁管理转变为房屋征收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秘,2011?38号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 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 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 具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 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2013年12月29日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 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 征收部门),
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合政办秘[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城乡建委《关 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 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 (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具 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3月29日青岛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职位:暖通设计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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