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权威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n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
财预[201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根据方案解读,希望对相关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
财预[201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预[2012]367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建筑业行业特点复杂,营改增涉及面广,房屋建筑物的抵扣对其他社会行业和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财税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迟迟未纳税营改增范围。文章梳理了建筑业营业税现行政策,并从税率设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正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原理与税负转嫁机制、改革效应与发展契机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与业务难题,基于税负测算与实证分析,探索总结了建筑业企业面临的造价、税收等方面的税负变化、缴税地点确定、计税依据、执行差异、税负跨期等相关问题的预测及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如何适应"营改增"变化要求,以及"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面临的困难等相关问题,提出建筑业企业应对的适应性策略,并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税制从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即,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出发,结合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材料来源方式、施工机械取得渠道,以及改征影响面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相关建议。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 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 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 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 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对象除了建筑劳务以外还包括外购的建材设备等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一般计税方法,因改征后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不一致,会对建筑业纳税行为产生很大影响,本文通过比较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不同行为,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税。目前,建筑业将面临着税收政策的重大变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带来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作为建筑业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及时做好准备积极应对。
关于增值税税基的计算方法,在国际上有很多理论研究,并且渐渐的被应用在各行业的增值税收入的预测计算中。本文主要研究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的征收情况,根据2007年建筑行业的投入产出表,以及我国相关的统计年鉴,利用生产法估算建筑业行业的增值税税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改革与创新,建筑行业发展得到了质的飞跃。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必不可缺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其稳定持续的发展。因此,基于营改增的背景环境下,建筑企业要充分了解掌握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务工作造成的影响,要有针对性的采取解决措施,积极适应国家政策的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和谐的发展。本文将进一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展开分析与探讨。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拉开税制改革序幕。建筑行业作为重要国民经济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此次改革中如何应对。笔者结合在建筑企业工作的实际,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建筑业在国内的生产总值中占着较大的比重,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析具有着一定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收入,成本,现金流,及利润水平的对比研究,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得出了结论:建筑业的收入和成本将会随着营改增而减少,可抵扣的增值税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将决定着利润的大小。
增值税改革具有短期减税效应,能够明显减轻施工企业税负,促进施工企业发展,提升施工企业的整体实力。探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施工企业财务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职位:安全质量环境管理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