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2013 年 7月 1 日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5 月 20日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 年 5月 28日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 年 5 月 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促进本 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 《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5月28日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 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 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 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
谢谢您的观赏 谢谢您的观赏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姓名民族籍贯 照片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团员 ○民主党派○其他 身高cm血型 文化程度 ○研究生○本科○大专(高等职校)○高中(中专、职校、 技校)○初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 是否 在读 ○是 ○否 公民身份 号码 户籍所在 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详址 居住事由 ○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 疗养○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其他 入住日期年月日 在沪居住 地址 区/县街/镇路房屋编码 详址弄号室 就业 信息 ○就业 ○投资、开业 职业 行业 类别 ○党政机关○农林牧渔○制造加工○商业○教科文卫体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信息通讯○财税金融○建筑 ○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电力○餐饮○娱乐业
1 2020年4月19日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 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队 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资格考试、上岗 聘任、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市 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 第四条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上岗前 法制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以及卫生监督员证的日常管理等 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 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卫生监督员上 岗聘任、卫生监督员证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报送辖区内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 培训、资格考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 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 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 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 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上 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 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 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 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 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拴);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 火栓)。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 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 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 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 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 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 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 作者:日期:2006-1-2213:43:05来源:浏览次数:7 【失效日期】1987-01-13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 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 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
附件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 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 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 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 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确需绿化调整的,按照相关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 衡绿化种植与居民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 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 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 常养护管理
编号 北京市 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单位 报送单位 北京市人事局印制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照 片 出生年月民族身体状况 何时评定何职称政治面目 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及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随迁配偶及子女姓名、姓别、 年龄、工作(学习)单位 简 历 ︵ 含 学 历 ︶ 受种 过奖 何惩 有特 何殊 专贡 长献 及 申位 请情 单况 单位名称隶属关系 注册地点注册类型 主要经营范围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 请 理 由 申位 请意 单见 (盖章)年月日 报位 送意 单见 (盖章)年月日 市局 人意 事见 (盖章)年月日 备 注 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填写,逐级上 报。 二、本表请用钢笔按表列项目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框迪 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 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 程的建设除外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 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 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县)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 事项。 本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 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
1/2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7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 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1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 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 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 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 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 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 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锅炉维修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 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锅炉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颁发 的《特种设备(锅炉)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持 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具体办理机构。 第三条各锅炉维修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本市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
—1—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 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 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 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用 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 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 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 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 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 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 设工程的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 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第 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将《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0〕39号) 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 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 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第 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将《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0〕39号) 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 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 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 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 (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 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 (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 (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 管道设施的安全
职位:房建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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