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 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2 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 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行修正。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水管理体 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要求,应当以确定“统一 管理与分级管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 理体制为核心,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以及水权的分 配、转让、出售等为重点,加快水法以及我省实施办法修 订,争取早日出台,以保障、规范、引导全省水管理体制改 革的顺利推进,为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水市场的建立提供 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413 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根据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内涵,结合全省各地实施情 况,可分三种类型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 第一类区: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工业化、城市化 发展程度较高的市、县(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可学习借鉴 上海市、我省涵江区的作法,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一步 到位。 第二类区:工业化、城市化已经起步的市、县,可以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
新水厅〔2014〕37号(2014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第14号,word格式,共18页,可供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 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 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规定 2 ————————————————————————————————作者: ————————————————————————————————日期: 1 附件4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 土保持、水资源保护
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是订立规范、诚信、有效合同前提和出发点。水利工程关系重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效行使行政监督职能。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晚,行政监督工作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总结和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验和现状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如何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翟兴无等·塑性铰理论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即按24、3。次梁的实配钢筋1134mm2求出其所能表3梁系配筋计算结果表 承受的极限变矩以及g和日点的其它内力,然后梁最大弯矩钢筋面积/mm2钢筋是否满 、。编梁断面尺寸 将这些内力作为外力施加于1#主梁上,梁系的其它一号/mm(宽×高)肘一/kn‘m计算值实配值类型足要求 荷载不变,建立计算模型后进行梁系内力计算,内 力计算结果见图4,配筋计算结果见表3。 主梁弯矩/
需要联系qq: 2f32005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f320051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为 了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使用,有针对性地规范重要 设备和材料、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颁布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 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总局令第30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授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 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用于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和水利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 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完善行政监察机制,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反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06]38号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6年2月9日颁布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 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 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 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反映。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六年二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由治标逐步转向治本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淮委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严格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促进治淮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 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 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 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行政监督部门。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 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 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 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 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 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课程整体教学设计 一、管理信息 课程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批准人: 课程代码:所属系部:水利工程系 制定人:赵秀凤、张翼制定时间:2011年3月26日 二、基本信息 学分:课程类型:水工、监理专业的专业课程 学时:36先修课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利工程造价 授课对象:水利类专业五年制学生后续课程: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 三、课程设计 1.课程定位与设计思路 ①课程定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是水利工程和监理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 核心课程。它是以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水利工程造价的课程为基础,并未后续的 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通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课程的教 学,不仅可以整合前期各门课程形成的单项能力,形成组织或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综合能 力,而且与全国职业资格水平考试接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 2006-12-25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其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
个人收集整理文档勿用做商业用途 -1-/7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 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地行业管理, 使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地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地工期、质量、 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 资方式兴建地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 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
职位:技术标制作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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