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对水利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讨 栾维社 王焕之 前不久, 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开始在潍坊等地 的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以解决行政 部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 题, 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历史的原因, 全 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也存在上述问题, 集中行使行政 处罚权, 实行综合执法, 势在必行。 1 水行政执法体系的现状 《水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水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多年来,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工作需要, 将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分解到各级 各部门行使。其中承担水政管理、水行政处罚职能的 机构就有: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 规费征收管理、水文管理等多个机构, 形成了上下级 之间、同级内设机构之间行政管理职能
内容摘要:我县自2013年4月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积极 探索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长效化,不断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执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城管工作水平取得较大提升。 关键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 (一)管理职能不断强化。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将工商、住建、环保、公安、交通、食药监6个部门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10个方面的 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年多来,县城管 局克服了任务繁重、对象复杂、人员偏少等困难,加大了对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整治 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突出了执法效果,城市管理职能得到强化,基本理顺了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体制,基
13 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文吴海燕wuhaiyan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戴银燕daiyinyan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conflictsandcountermeasuresofrelativelycentralizedpowerof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inurbanmanagement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 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 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 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 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 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温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目录 (共353项) 1.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73项)⋯⋯⋯⋯⋯⋯⋯⋯⋯⋯⋯1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28项)⋯⋯⋯⋯⋯⋯⋯⋯⋯⋯⋯13 3.市政公用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131项)⋯⋯⋯⋯⋯⋯⋯⋯⋯⋯⋯18 4.城乡规划含房地产)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110项)⋯⋯⋯⋯⋯⋯⋯⋯⋯⋯⋯24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3项)⋯⋯⋯⋯⋯⋯⋯⋯⋯⋯⋯⋯28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4项)⋯⋯⋯⋯⋯⋯⋯⋯⋯⋯⋯⋯29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共4项)⋯⋯⋯⋯⋯⋯⋯
—1—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滁政〔2010〕130号)进行修 改。现将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 72号)和《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txt38当乌云布满天空时,悲观的人看到的是 “黑云压城城欲摧”,乐观的人看到的是“甲光向日金鳞开”。无论处在什么厄运中,只要保 持乐观的心态,总能找到这样奇特的草莓。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相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
罗志祥 1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 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 起草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 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 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接受区县 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2008年9月19日 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
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 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 复处罚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
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现代化依法行政 队伍北京城管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1997年,一个全新的名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出现在了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 随之,若干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了起来,交由一个全新的行政机关来统一 行使。慢慢的,老百姓斥之为“十几顶大盖帽,管着顶破草帽”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 法扰民现象变得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支关注民生、注重服务、依法行政的现代化城 管队伍。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首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落户北京市宣武区;1998 年12月,北京市城八区城管执法队伍正式组建。如今,最早起步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北京城管已经走过了10年发展历程。回顾往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 刘淇这样评价:“城管队伍建立10年,是北京城市环境不断改善的10年,成绩巨大、百姓 满意。” 率先试水破解城
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2年1月19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发[2008]1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城 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
-1- 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 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 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 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 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
-1- 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 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 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 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 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执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襄樊 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 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 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 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 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规
1 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 为保证崇州市建设局,公正地行使建设方面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制建和规范执法,保证法制的 统一和量罚的平衡,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 定我局在建设行政处罚权中,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则(试行) 崇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限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 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顶格处罚。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四条不同的当事人违反同一类型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
一、安全生产监管 类别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裁量幅度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江苏省安 全生产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 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 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 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 数,
在消防行政执法权力中,自由裁量权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文中从自由载量权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表现形式及积极意义入手,分析了自由载量权的行政原则,并进一步对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控制措施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处理理由 第一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规定》第14-35条) 1 在临街建筑 立面上搭建建 (构)筑物、设 置除门牌店招以 外的户外广告牌 匾;擅自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所 搭建建(构)筑 物或其他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 牌,影响市场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 方案进行拆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细化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浙江省 实施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 监测管理办法》制定。 一、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 十二条。 (二)法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行为,经限期治理逾期 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业整顿。 2.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二、从事为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 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
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立 案 1、污控、开发、科技、监察、辐射等有关主管处(科)填报《立案审批表》; 2、《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处(科)送法制机构会签后,确定立案; 从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 调取 查证 1、主管处(科)派出调查人员,法制机构参与,案件调查需两人以上,主 动出示证件; 2、调查需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3、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 审 议 1、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较 大案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处(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并决定。 ↓ 告听 知证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业务主管处(科)的调查人员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2、告知当事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 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 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 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
初次监察复查 一 1 无矿长资格证 或矿长安全资 格证、矿长资 格证或矿长安 全资格证过期 。 《煤矿安全生产 基本条件规定》 第2条。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 条。 停止生产、限 期改正。 停产整顿, 并处2万元以 下罚款。 无证罚款1-2万元; 证件过期罚款1万元 以下。 2 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2条。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第 19条。 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10——50 万元罚款。 30万吨以下(含30 万吨)罚款10万 元;超过30万吨每 增加10万吨加罚1万 元,累计不超过50 万元。 3 安全生产许可 证过期。 《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9条。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第 20条。 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5——10万 元罚款。 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 ——5
职位:高级项目管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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