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n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r国税发[1995〕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帅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r国税发[1995〕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帅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1995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9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数:21发 文时间:20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
福建税务.2003年第10期 59 税法公告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 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 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 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 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 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
2010年4月19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通知。\r\n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当前形势下建筑企业税务方面的工作开展,对其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持建筑企业良好的发展状况,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则需要运用有效的措施实现其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科学管理,保持企业良好的利润状况。基于此,本文就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管理展开论述。
当前形势下建筑企业税务方面的工作开展,对其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持建筑企业良好的发展状况,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则需要运用有效的措施实现其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科学管理,保持企业良好的利润状况.基于此,本文就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管理展开论述.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建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两头征税现象,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近点及其它原因,给地税部门如何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了新课题房地产开发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一是时间长,房地产开发需经过1~2个纳税年度,甚至更长,很少当年开发当年结束,二是销售特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澜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职位: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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