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 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3452963451@qq.com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 西安市雁塔西路 33 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邮 政编码: 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 4月 8 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xxx 时间: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 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 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b5e2rgbcap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 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830 【实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 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 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 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 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 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计划、 建委、财政、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aaaaaa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830 【实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 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 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 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 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 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 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 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 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 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 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 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 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 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 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 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830 【实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 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 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 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 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 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计划、 建委、财政、
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7]84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军分区 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市和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 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对人防 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属行政性监督、管理,审计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防 办公室安排。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比照各地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服务标准收费。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颁发的《建 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建设项目违纪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 防工程建设投资损失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 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 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 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 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 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 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 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 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 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 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4号各市、各 大企业、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 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 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原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鲁防办发〔2002〕74号)、?山东省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 防办〔1995〕29号)、?山东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 预结(决)算编制审查规定及收费办法?(鲁防办 〔1995〕43号)同时废止。二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 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 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正>《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 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 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和区、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发布日期】2010.11.27【实施日期】199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类别】城乡建设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 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 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
<正>(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 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 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 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 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 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人民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 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 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维 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和确定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 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 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 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 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责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0〕1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 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 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
职位:消防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