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分支机构的管理,根 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关于社会团 体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民管函〔2006〕39 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散协章程,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散协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 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中国散协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 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散协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散协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议通过,并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散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 散协承担。 第五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可
-1-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 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 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 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 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 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 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及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履行有关法定和工作程序设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09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当前协会分支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09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当前协会分支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二○○四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 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 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 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五年七月十八 日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 使用、储存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 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四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 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对在发展
日前,陕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成立大会在西安举行。陕西省散装办和省内部分市散装办,陕西秦渭建材、西安祁连山水泥、铜川声威建材、蒲城洛东水泥、宝鸡永固混凝土公司等发起单位,以及从事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混凝土管理、生产、流通、科研和设备制造的60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当前协会分支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根据产品分类设置专业委员会(包括下设的专业组),第五届理事会期间共设置七个专业委员会,第六届理事会增设声学材料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数量为八个。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国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保持了经济平稳发展。中国散协在商务部、国资委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致力破解行业难题,全心服务行业,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产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各位理事、各位代表: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一年来,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在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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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四川省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省散协)成立大会在成都望江宾馆隆重举行。省民政厅原厅长姜保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又、副巡视员郑友才、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秘书长王国群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省住建厅办公室、城建处、法规处、建管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建筑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
据中国散协讯2011年11月29日,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处长李嘉建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全国各地的41位常务理事(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王国群秘书长主持,丁建一理事长作了总结发言。
1/2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7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 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近年来,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使得散装 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 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 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 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 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 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 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订)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四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薄熙来(商务部部长) 金人庆(财政部部长) 汪光涛(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解振华(环保总局局长)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 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 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职位: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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