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土地利用的规划、征地时对农民的经济补偿以及耕地的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历史,随和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原因,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宝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发展速度,这不仅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应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城市、乡镇以及农村的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行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可以对城乡土地的使用、承包、转让情况和土地归属权及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对土地的经济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更好地进行,有效地推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作。
1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 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 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 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 用地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 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 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 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 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 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五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六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 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 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 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7月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 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 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 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 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 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 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 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2000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5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 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 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
首版尾版a8版 2009 年3 月23 日a08 中国?头条 《土地管理法》修订将在年内审议 住宅70年到期后或可有偿续期 □据羊城晚报报道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 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 征求意见”,总计49条新增法条赫然在列。49条新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 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 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形成《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框架,全国人大 法工委也将审核该法。 消息灵通人士向记者证实,“征求意见稿”新增49条“新规”,涵盖了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督察、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置、宅 基地权利、土地交易、征地及其补偿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1-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 发土地资源,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 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原第二条)【土地所有和使用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对土地供应的总量、时序、结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 化配置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 外。
1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1年) (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 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 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
长期以来,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保障了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不相匹配、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实践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本轮《土地管理法》修订将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作为重点内容。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注意处理好公共利益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与市、县政府实施征收,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与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批次、概括征收与个别、具体征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用地生态补偿,\"涨价归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征收时点与补偿时点,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责令交地与强制执行等九个方面关系。
历史回顾1998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修订。首先要肯定,那一年的修改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一是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三是对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经济利益的损失提高了补偿标准;四是建立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并对土地征用审批权进行了调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 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 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 开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 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 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8年01月15日】【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 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 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 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
随着我国近期多个地区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法制建设更显紧迫。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法制建设的多重法价值为研究基点,我们认为安全价值为其首要法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基本法理念。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法制建设的主体要素、运行要素和责任要素出发,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法制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职位:水利工程规划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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