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促 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建立健全质量 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 (厂)经过计量、 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 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 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预拌混 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以及对其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 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委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城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理日常工作,并指导县(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 长清区、高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 量监督管理,可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泸规建〔2008〕152号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泸规建〔2008〕152号 第一条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 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 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 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2007]23 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 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 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 录见附件七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 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 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 [2007]23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 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 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 录见附件七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 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 家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
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的《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商品混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要求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企业是否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 构,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 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2、监督企业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试验室是否制定了《质量 管理手册》及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楼计量设备等操作规程。 3、监督企业是否砂经过筛、石经冲洗,原材料是否先检后用。 4、监督企业是否按时上报质量月报统计表,是否有弄虚作假现 象。 5、监督企业原材料、试块等是否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企业所用原 材料是否进行备案登记。 6、审查企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有求。 7、审查企业资质等级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混凝土强度等级及特 种混凝土是否相符。 8、审查企业试验室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各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公司所有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 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 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材料进场管理 1、司磅员和物资部长是砂石料场的第一管理者,对砂石的质量负责第一 责任,每天随时检查进料质量和料场堆放情况。详见《砂石质量管理规程》 2、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 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 (1)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同时满足28d强度≥48.0mpa的内控 指标: (2)ⅱ级粉煤灰:细度≤25.0%,烧失量≤5.0%。 (3)减水剂、防冻剂:在掺量为2.0%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20%,同 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3、供应商应保证原材料质量的长期稳定,当对原材料组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 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 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 产、运输、使用具
鲁建管发〔201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 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
-1-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潍建质字[2011]46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监督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站办公会研究 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各监督站要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 工作范围,确定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并做好《潍坊市预拌混凝 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建设、监理单位要按《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的选择、使用和验收。 -2- 四、《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将纳 入对各监督站和有关单位的评价考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3- 潍坊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设局文件 莲住建发[2011]102号签发:王华鹏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五莲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日 照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五莲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 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 运输车在规定时间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 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 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
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 1/6 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 生产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 引》、《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梅州市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b5e2rgbcap 1.2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2.1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 1.2.2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 1.2.3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 1.2.4 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质量监督情况。 1.3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定期抽查为主要方式,如遇 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查。
兴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总那么 1.1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 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质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广 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 引》、《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治理暂行规定》、《梅州市预拌混 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1.2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要紧内容包括: 1.2.1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 1.2.2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 1.2.3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 1.2.4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情况。 1.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旳监督检查以定期抽查为要紧方 式,如遇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专门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 查。 1.4在监督过程中,发觉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时,应按照 省《监督工作指引
为加强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区内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09年上半年,广州番禺区建设局与
近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全省正式推广施行。此次《办法》的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办法》共七章43条,包括总则、企业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绿色生产管理、市场行为管理、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8-05-07阅读次数:989) 宁建工字[2008]45号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 现将《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八年三 月三十一日 抄报: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抄送:南京市建委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成型、养护,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 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全过程。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
职位:移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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