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0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 ,使其具备良好的 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建筑外窗 的生产和应用。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2014年 7月 2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 ,使 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 规范本市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 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 (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 第三条 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 建 筑外窗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 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 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外 窗应优先选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窗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鼓 励采用附框安装节能建筑外窗。鼓励推广应用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标 准化窗和系统窗。 第四条鼓励采用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制作的附框。 工程采用钢附框的,其钢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钢材表面必 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25μm,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第五条建筑遮阳一体化窗使用的产品,其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使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的建筑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 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 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外 窗应优先选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窗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鼓 励采用附框安装节能建筑外窗。鼓励推广应用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标 准化窗和系统窗。 第四条鼓励采用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制作的附框。 工程采用钢附框的,其钢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钢材表面必 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25μm,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第五条建筑遮阳一体化窗使用的产品,其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使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的建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 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 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 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 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 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 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4-2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 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 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 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 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2-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r\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r\n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同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提要: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 积并构成违法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行政处罚。 源自建筑资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 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 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 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 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 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
各市文件 的通知 附件: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防止串通投 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研 究,对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规定如下: 一 、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 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 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 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 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予以公开。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 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 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
各区(县)建设管理(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切实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 与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 行规定。
522675258@qq.com】【矿权代理咨询:马1590102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522675258@qq.com】【矿权代理咨询:马1590102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2012-05-11|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 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 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 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 —2— 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
为适应外商投资建筑业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组建中外合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装饰企业资质条件作出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施行。规定指出,中外合资建筑企业承担的任务,主要以国外、境外、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为主,也可通过投标承担部分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如连续两年不承接国外、境外任务,而仅承接本市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7〕218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为做好货车满载工作,铁道部组织修订了《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前发《关于在全路开展多拉满载挖潜提效活动的通知》(铁运函〔2004〕432号)中\"附件: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
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亚都商务楼501-503室(200030) tel:86-21-54892998fax:86-21-5489285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 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 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 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 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 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沪府发〔2006〕20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6-07-20执行日期:2006-09-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 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 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日印发 承办人:沈纹张磊 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 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 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 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职位:城市规划项目负责人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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