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8
- 1 - 余建〔 2016〕219 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钱江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 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 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 (杭城管委 〔 2015〕214 号) 文件要求, 为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运 - 2 - 行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 《余杭区高层 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12 日 - 3 - 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层
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卫生局 江阴市物价局文件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 澄建【2008】73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 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 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制通知。 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 保证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 部【城乡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 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 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区高层住宅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规划局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
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卫生局 江阴市物价局文件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 澄建【2008】73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 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 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制通知。 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 保证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 部【城乡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 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 2014年12月5日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 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 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 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 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 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 自用的行为。⑵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 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 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 次供水设施实
1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 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 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城市供水企业加快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接收管理既是《浙 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也是进一步 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提高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应 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和“积极、稳妥、规范、有 序”的原则,加快接收管理工作。 (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 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建大型的高层或超高层的住宅项目日益增多,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楼盘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各种技术方式经过多年的应用,技术和设备已相对成熟。文章对我市目前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针对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成因。结合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和规定,文章提出了对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模式的探讨和建议。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 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 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 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 次供水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 以及附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 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 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 区内二次供水工作。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工作。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 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 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 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 水厂的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 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 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 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 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 次供水工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 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 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 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 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 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 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一、目的 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辖区内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 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定时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维修管理员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程序要点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机电维修部主管每月5号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并将检查情况记 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维修部管理员专职负责。维修管理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 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守好、无渗漏,检视门应上锁,水池(箱)周围及 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箱)应每隔3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 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通知有关用 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加强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预防疫病及保障用水卫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物业的二次供水管理。 3.0内容; 3.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3.1.1维修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每个水池(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水泵房 巡查记录》内。 3.1.2二次供水管理由工程部专人负责。 3.1.3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监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 围及顶盖清洁、干净。 3.1.4水池(箱)应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 3.1.5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尽可能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客户做好储水准 备。 3.2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3.2.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 或应急灯。 3.2.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2.3
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推 动和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 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 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 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 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 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 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 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二、规范与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既是住户追求更高服务 质量,也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
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推 动和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 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 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 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 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 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 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 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二、规范与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既是住户追求更高服务 质量,也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
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 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 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 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 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和物价部门 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
沃尔特牌供水设备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除了靠重力作用外,用空气压力等方法把水压加大, 送水到更高的水位,这样可以打破传统的高水塔模式,可以从低处直接为高处供 水,而二次加压供水设备一般指的是无负压供水设备或者变频恒压供水设备,都 可以用来作为二次加压供水的。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主要特点: 1、采用进口变频调速器,按需要设定压力,根据用水量的变化调节电机转 速,使设备变压变量达到水泵高效运行,节省了不必要的扬程、节电效果显著。 2、采用微机控制,自动化程度高,管理简便,具有输入过电压、欠压、输 出过电流、短路等保护功能,运行安全可靠。电机采用软启动,无冲击电流、噪 音低,设备使用寿命长。 3、具有故障显示和报警功能及蓄水池水位自动控制功能。 4、设备在小流量供水时或消防在稳压时采用水泵和气压罐供水,进以步降 低了耗电量。即确保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又合乎“规范”所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 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 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 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12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 经青海省省卫生监督所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 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 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 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 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客人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 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 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 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 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 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 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一、生活饮水卫 生许可证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
职位:初级安全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