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登记编号:云府登 883 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 37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已经 2011年 8月 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第 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12 月 1日 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 区域内房
inordertoensurenormalteachingorder,protectingstudents'healthygrowth,ensuringthatnational(property)isnotlost,topreventorminimizetheoccurrenceofsafetyaccidents,followthe"prevent,rescueeachother,ensuresafetyandreducelosses"principle,accordingtothelocalconditions,makethemanagementsystem.1,theprincipalistheresponsibi
—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 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 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 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
-1-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 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 号日期:2012-03-2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 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 号日期:2012-03-2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 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 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 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 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 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 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 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 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21日江 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 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 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 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managementsystemsandmeasuresestablishedby,andanumberofpragmatic,combinedpart-timeworkforceeducationinformation,theprotectionofthedigitalcampusconstruction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sixbureau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informationtechnologysecurity,informationtechnologysecurity,entrustxxcitycenterforeducationalinformationandequipmentde
附件1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 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 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 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函[2010]59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 质【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 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于2010年8月1日制订并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号),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规定具体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 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 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 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逐渐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是建筑行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对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现如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然后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以期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职位:园林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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