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5
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开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1-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2010-03-26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公告第17号)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 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10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 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 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 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 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 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 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4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 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 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 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 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 用工作
本刊讯《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贯彻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 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2010年7月30日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 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 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 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 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 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 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 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解读 为适应新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分析十多年来我省墙体材料 革新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两年时间的调研、 起草、修改、论证、审议,充分酝酿,吸收和采纳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制订了《陕 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人大十一届常 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查通过,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着手微观,着眼宏观,通过禁止实心粘土砖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达到建筑工程节地节能的目的。《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操作性很强,对墙体 材料革新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指导 思想、发展原则和发展方向、规划和标准编制、发展应用优惠政策、限制与淘汰 约束机制、建筑使用的监管机制、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等 方面的重要内容。 “十一五”期间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51号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 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 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 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 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vol.27no.3 jun.2010 第27卷第3期 2010年6月journalofjilininstituteofarchitecture&civilengineering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 沈铮1肖力光2赵壮2 (1: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130021;2: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长春130021) 摘要:新型墙体材料泛指传统使用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各类墙体材料,是一种新型节能墙体材料,通过先进的加工 方法,制成具有轻质、高强、多功能等适合现代化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的重视及 建筑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得到快速发展.介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 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 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
实心粘土砖能耗高,烧砖毁田,且烧制时会放出氟等有害气体污染环境。建设部已于1991年规定在框架结构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但目前我省大部分墙体材料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为此,谈谈我省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几个问题。1限制广东实心粘土砖生产的问题从广东实际情况来看,限制我省实心粘
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表 墙材 类别 用于承重墙体用于非承重墙体 基准退 付比例 (%) a类 1、mu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gb26541-2011) 2、mu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砖(jc 239-2001) 3、b07级和b08级蒸压加气混凝 土砌块(gb/t11968-2006) 1、b05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外墙强度等级不低于 a3.5) 2、石膏砌块(jc/t698-2010)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2008) 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gb/t 23451-2009) 5、石膏空心条板(jc/t829-2010) 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gb/t19631-2005) 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
职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