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5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建筑施工企业 二、勘察企业 三、设计企业 四、监理企业 五、招投标代 理机构 六、其他企业 七、注册执业人员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 九、附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 建筑施工企业 对建筑安全事 故隐患不采取 措施予以 消除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筑 法》第七 十一条 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 违 反本法规 定,对 建筑安 全事故隐 患不采 取措施 予以消除 的,责令 改正 , 可以处以 罚款; 情节严 重的,责 令停业 整顿, 造成较大安 全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 5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 20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造成 5 人以上 7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 以上 30人以下重伤
1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 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 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 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 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 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 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 二○一三年 1 目录 一、建筑节能管理······························································································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8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6 四、勘察设计管理····················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0至7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处75至100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 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一)(试行) 序 号 违法行 为 法规名 称 违法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 建设单 位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 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 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办法》第三条“依 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 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 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施工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均适用本办法。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 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大队: 为准确界定和行驶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处罚 的规范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 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2年9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 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 案由案件来源 当事人(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 住址电话 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含听证、集体讨论的结论和意见) 承办人意见 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http://www.***.***/ws/detail11557.html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类 (征求意见稿)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153号]第34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 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证书 初次违反,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 元罚款。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办公厅: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建
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七 条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 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首次检查发现或初次违法,施工形象进度在±0.00以下 部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善手续 警告 限期内改正(15个工作日),且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 工合同价的30%以下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 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15个工作日),且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 施工合同价的30%以上50%以下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 合同价款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未改正(15个工作日),且施工完成的计价量
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
浙建法〔2010〕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 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深 入开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 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1 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
浙建法〔2010〕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 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深 入开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 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1 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意见》要求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改革意见》确定了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必将使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更加有效地支撑服务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共514项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类(23项)2二、建筑市场监管类(52项)22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128项)56四、建筑节能类(14项)170五、标准定额与勘察设计管理类(20项)183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8项)206七、房地产类(104项)210八、住房公积金类(2项)279九、城市建设与管理类(144项)281十、大气污染防治类(19项)388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类(23项)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7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实行高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保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 序 号 行为 类别 违法行 为 法律规定处罚依据 违法 主体 违法情节处罚基准 1安全 安全防 护设施 不符合 标准 《上海市建设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 在施工现场设置安 全防护设施,并达 到下列要求:(一) 根据建设工程的施 工进度,及时调整 和完善安全防护设 施;(二)在施工 现场的事故易发区 域,设置专项的安 全防护设施,并设 立醒目的警示标 志;(三)根据季 节或者天气特点, 设置或者调整专项 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进行相关的安全 检查。 《上海市建设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违反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施工 单位 违反一般标准
职位:强电消防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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