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 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 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颁布日期:19931213实施日期:199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 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8:20:41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 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
书山有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 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 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 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 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 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 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13.6 52.1万元。 12 21 33%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1 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 2 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 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 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 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实施和保障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节消防演练 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章消防组织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二节保障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应急救援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 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 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 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 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 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 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 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 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 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 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
-1- 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 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 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 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 换和赠与。 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 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 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 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 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 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 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 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
职位:主任结构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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