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7
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页脚内容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2011年2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2010年12月16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字体:大 中小】 【e- mail推荐 发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 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页脚内容2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探讨——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废止。
规范出租行为保障承租权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商品房...
房屋出租市场“紧箍咒”,紧不紧?——解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自1995年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后,首次出台关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 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 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
1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 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 行。 目录 施行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施行信息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 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方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 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出租或以联营方式出让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橱窗使用 权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公布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2005年5 月15日第106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 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和本市人民政府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而不承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5-24 (2002年10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1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物,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抚顺市 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 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 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公 有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 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地税、工商、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 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 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 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地税、工商、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 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
1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 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 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 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施行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 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
【实施日期】1997/10/26【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 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
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连政规发[201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或者从事经营,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
2006年11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公布,说明北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将有正规和健全的规范要求。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的房 屋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 将其房屋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为。 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 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 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 发生变更的,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房屋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 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 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 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函〔201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 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一 方面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并完善有关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按规定做好房 屋租赁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房屋租 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房屋租赁双 方当事人自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房屋租赁活动。 二、进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九月十日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政府定 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 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年08月14日15时45分17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房屋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 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
职位:公路工程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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