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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人防 [2011]498 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 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 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条件 一、拟使用的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平时用途与设计功能相近,符合地下空间所能满足的使用功能,并与地下空间的内 部、外部环境相协调。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 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其地面管 理用房应与防空工程配套使用。 (四)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等设施。 二、疏散通道宽度要求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 表的要求(单位:米):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 梯的净宽 疏散走道净宽 单面布置房 间 双面布置房 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1.401.50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 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正>《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inordertoensurenormalteachingorder,protectingstudents'healthygrowth,ensuringthatnational(property)isnotlost,topreventorminimizetheoccurrenceofsafetyaccidents,followthe"prevent,rescueeachother,ensuresafetyandreducelosses"principle,accordingtothelocalconditions,makethemanagementsystem.1,theprincipalistheresponsibility
confereappranddifficultiesaoach,andthences,learnedndfocusncomesuperiorproblem,moretoabacktspolioguideourwork.secies;reports,youcactiveresearch,cacond,wnlearntodeaemustthiughtnlwithprotput.daretoink."learoblningwitems,art,justwantennovate,inhoutthoughttoourwdtolearork,oftenrovershadow,thin,tolearemain"the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36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 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08-24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部 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 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 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以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实施时间】2005-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00251什么是编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xxx 时间: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 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 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b5e2rgbcap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 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aaaaaa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830 【实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 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 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 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 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 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830 【实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 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 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 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 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 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计划、 建委、财政、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四月 制定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市(县)区(镇)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邮政编码: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生效后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元,共计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王岐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 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 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使 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责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 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 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和区、
职位:高级大数据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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